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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考一女子大白天去銀行存錢,在銀行門口5萬多現金被人搶走。事發後一警察竟然勸說受害人私了,扮演起了和事佬的角色。據瞭解,蘭考近日發生多起大白天被搶現金以及綁架的事件。
警察是人民生命財產的守護神,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執法者。俗話說得好,人民警察爲人民,但是蘭考警方這種有案不辦、有法不執、充當和事佬的做法,確實讓人質疑其背後的動機和目的:警察如此辦案,豈止是充當雙方“和事佬”那麼簡單?
據媒體爆料,生意人何某在郵政儲蓄所門口被一摩托男搶走55100元錢後,警方通過調閱監控錄像迅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按公衆邏輯,那抓獲犯罪嫌疑人、退還犯罪贓款也就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了。但事態的發展卻總是出人意料,該縣的一民警居然充當起了“和事佬”,更企圖以退給何某4萬元來私了此事。這讓人不禁要問,搶了55100元、退4萬元,那剩餘的1.5萬元去了哪裏,該由誰拿?莫不是再讓受害人倒貼差價、既流淚還流血不成?錢都是小事,更讓人意外居然是該警察提出要當事人作僞證,說沒看清楚是誰搶的錢!一個執法者居然唆使人作假證,這個笑話開的真不小!
然而,隨後的事態的發展證明這位警官講的並非是一個笑話:當8月9日前後,何某和丈夫多次去縣公安局刑警隊瞭解案件進展,均被告知人還沒抓到,一民警告訴他們“三天五天破不了,也可能十年八年抓不住人,抓不住人錢也不會有”。這讓人不禁要問,如果不按這位警官大人私了的建議,難道這麼一個人證物證俱在的搶劫案就會成爲一個“爛尾案”不成?這究竟是一個人情社會,還是一個法制社會?這讓人不得不懷疑,恐怕這位警官扮演的不僅僅是一個“和事佬”,更像是一把早已爲某些人撐開的“保護傘”。
按照《刑法》規定,屬於“搶劫數額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犯罪嫌疑人顯然已經觸及了法律的紅線,罪有應得本是理所當然。但是,公安機關的個別人卻企圖讓犯罪分子私了此事、逃避法律制裁,着實讓人費解。筆者想問,如此行徑,到底是人性執法還是縱容包庇呢?如此作爲,到底是警察本職還是利益使然呢?這恐怕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明確答覆和行動證明。
窺一葉而知天下秋。何某被搶事件值得人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蘭考近日爲什麼會發生如此多起的大白天被搶現金以及綁架的事件?這除了犯罪分子的膽大妄爲,是否還有其他的因素存在呢?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對每一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管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的紅線和底線就應該得到懲罰。作爲蘭考警方個別人員充當和事佬的行徑,公衆不想聽過多的解釋,公衆只希望能給大家一個滿意的結果。因爲,法律不是兒戲,決不能讓某些人拿來作爲交易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