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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首次建立了對各種違法行爲的投訴處理機制,其中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被侵犯的、存在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以及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爲的,人民檢察院爲申訴、控告的處理機關(第47條、第55條、第115條)。爲此,檢察機關控申部門應在進一步更新理念、提高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工作思路,積極採取措施對接修改後刑訴法投訴處理機制的規定。
一是建立線索管理中心,暢通投訴機制下的司法訴求表達渠道。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亮點,修改後刑訴法對三種違法行爲規定了比較完善的投訴機制。這就要求控申部門突破原有的民意收集機制,進一步暢通羣衆司法訴求表達渠道,建立線索管理中心,對申訴控告人的線索和材料進行及時受理、集中管理、專人負責。線索管理中心要在充分運用日常接待、檢察長接待、羣衆工作站接待等便民利民的接待方式基礎上,創新12309檢察民生服務熱線和網絡在線接待中心,進行即時接待和全天候法律諮詢服務,豐富受理渠道,提升線索管理信息化水平。線索管理中心要通過轉辦、移送、交辦等多途徑、多渠道,移送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辦理,這是啓動違法行爲調查程序的前提。
二是建立違法行爲調查機制,提升投訴機制下的法律監督實效。對受理的投訴案件要適時建立違法行爲調查的長效機制,按照“有案必查、有錯必糾”的原則,把認真辦理投訴案件作爲控申部門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進一步強化辦案意識,加大辦案力度,妥善辦理每一起投訴案件,以辦案的實際效果取信於民。違法行爲調查機制的建立要求對移送的線索、受理的材料審查後,認爲有涉嫌違法行爲、需要啓動調查程序的,應該履行一定的手續,報檢察長決定立案調查。調查人員要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辨認、鑑定、調取證據材料或調閱相關案卷材料等方法,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等強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竊聽等偵查性調查方法。調查終結後,應當聽取被調查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三是擴大“檢調對接”適用範圍,創新投訴機制下矛盾糾紛的處理方式。控申部門幹警要不斷更新執法理念,將投訴矛盾糾紛的化解疏導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運用司法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檢調對接”機制作爲檢察制度的重大革新,要求控申信訪部門對“檢調對接”的適用要摒棄機械教條的執法觀念,對於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被侵犯的、存在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以及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情形,經調查不存在或不屬於投訴範圍的,要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爲出發點,以羣衆滿意爲標準,以“檢調對接”爲平臺,不斷拓展和延伸檢察服務。在處理涉檢信訪工作中靈活運用“檢調對接”機制,及時處理投訴矛盾糾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中的積極作用。
四是豐富公開審查程序內容,確保投訴矛盾糾紛處理的公平公正。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強調公開審查程序的今天,部分檢察人員仍然缺乏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的理念,一方面是因爲對公開審查程序不熟悉,業務不熟練,很少使用公開聽證等公開審查程序;另一方面是因爲怕麻煩,不願意通過公開的程序來審查覈實相關證據、來論證應有正義價值的觀念、來答覆當事人。因此,爲還原案件的真實面貌,確保投訴矛盾糾紛處理的公平公正,檢察幹警必須認真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把公開審查程序視爲辦理投訴案件質量的保證措施,進一步探索豐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的內容,以程序的公正保障實體的公正。
五是全面提升控申幹警素質和業務能力,推動投訴機制下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隊伍建設是檢察工作的根本,是實現檢察工作跨越式發展的基礎。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前,檢察機關控申部門要藉助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平臺,以能力建設爲抓手,以崗位大練兵爲載體,進一步組織開展好業務培訓和競賽活動,着力提高執法辦案能力、釋法說理能力、做羣衆工作的能力和重大敏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實戰能力。要通過開展示範接待員、辦案能手、法律文書競賽、精品案例等評比活動,促進和提高刑事申訴案件質量,通過控申幹警綜合能力的提高來調解、化解、鈍化社會矛盾,從而推動投訴機制下矛盾糾紛的有效切實解決。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