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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目前,居住權僅在《婚姻法解釋(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等司法解釋中有相關規定。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因非所有權人居住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而造成的糾紛,法院面對這些訴訟並不能因爲沒有法律規定而拒絕裁判。可以說,是法院對個體案件進行司法裁量的過程,界定了居住權作爲法律概念的性質及基本內容。
首先,居住權屬於物權,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權利,無須房屋所有人的積極配合。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其次,居住權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爲居住權人的終身。第三,居住權通常不可轉讓。通過類型化分析可以看出,除了意定居住權的情形,居住權的取得與權利人的身份特徵密切相關。因此,除了遺囑或合同中另有明確外,居住權僅限於權利人本人,不得轉讓或繼承。第四,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而決定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居住權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即可無償行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