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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徐榮根劉媛記者汪清林兒子急需交一筆錢用來租賃出租車營運,父母見狀,將名下的房子贈與兒子,讓他用房子抵押在銀行貸款。父親死後,兒子和兒媳搬來與老母親同住,可沒多久老太婆覺得兒子兒媳對自己不好,於是對贈與房子一事越想越後悔,一氣之下狀告自己的親生兒子,要求收回先前贈與的房子。
父母贈房當抵押助兒子買車
魏喜梅(化名)與陳忠(化名)原爲夫妻關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魏喜梅與陳忠通過房改方式取得賢士二路一套房屋的所有權。2002年10月28日,陳忠立公證遺囑,聲明在其百年之後,將屬於其個人的房產份額留給妻子魏喜梅。
2004年,陳忠的兒子陳小兵因購買出租車急需用錢,由於魏喜梅、陳忠當時年齡均已超過銀行貸款年齡,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爲解決購車資金問題,陳小兵提出向父母借用房產貸款。2004年10月15日,陳忠和魏喜梅在南昌市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合同,將房屋贈與兒子陳小兵。2004年11月2日,三人在房管部門辦理了贈與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但房屋仍由陳忠、魏喜梅居住使用。
老太狀告兒子要求還房產
2004年11月11日,陳小兵向父母出具書面借據一份,借據註明:“今借到爸爸房產貸款,用途:購買出租車。”2005年3月9日,陳小兵使用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後即向南昌市出租汽車公司租賃出租車營運。
2007年12月,陳忠去世後,陳小兵便搬來與母親同住,由於魏喜梅與陳小兵的妻子劉某在生活中經常爲瑣事爭吵,魏喜梅於201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返還當初贈與的房屋並立即搬出該房屋。
法院:贈與行爲無效
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認爲,魏喜梅、陳忠與兒子陳小兵雖然簽訂了公證的房屋贈與合同,且辦理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但因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故意作出虛僞的贈與意思表示,其真實目的並不是無償贈與,而是通過贈與的形式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到陳小兵名下,便於陳小兵使用該贈與房屋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租賃出租車營運,故贈與人與受贈人的贈與無效,當事人基於無效贈與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陳忠生前已立公證遺囑,明確其房屋由妻子繼承。此外,雙方贈與房屋後,只辦理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並未向兒子“交付”房屋,且該房屋仍實際由魏喜梅佔有使用,故魏喜梅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實際僅爲房屋復原登記請求權,所以,陳小兵應協助母親魏喜梅將房屋權屬復原登記至母親名下。第三人銀行在向陳小兵提供貸款時,並不知道陳小兵與該房屋權屬關係,且依法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故銀行對該房屋仍繼續享有抵押權。
法院最終判決陳小兵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魏喜梅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至魏喜梅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