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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的經濟相對性與財產罪的保護法益
佔有的經濟相對性,是指在本權者與佔有者相分離的情況下,佔有對於本權者而言不具有經濟價值,只對其他非本權者具有經濟性。比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扣押非法運營之車輛形成的佔有,對於車主而言實在是出於建立一種行政管理法律關係所必需,在沒收等經濟處罰做出之前,其只有權扣押,並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不能利用車輛的經濟價值或自己使用、運營等。這種佔有相對於車主而言,是不存在經濟性的。即使車主採取非法手段取回了車輛,由於其屬於車主,對於車輛擁有所有權,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車主也不存在返還車輛的義務,而只有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具有返還車輛恢復扣押狀態的義務。但是,這種佔有對於非車主而言,則能體現出經濟性,在非車主採取非法方法取得車輛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有義務向行政機關返還車輛或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向車主返還車輛或賠償經濟損失。
這一點,可以結合車主非法取回被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的行爲是否構成財產罪來論證。主張構成財產罪的一個重要論據爲,行政機關對於其依法佔有的財產,屬於合法佔有,也系本權。例如我國刑法在第九十一條規定了“以公共財產論”之財產形態。但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憲法確定的權利;其他合法佔有的本權人都是基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而對財產的合法利用,這種基於財產價值利用關係的佔有,是佔有的本質屬性,是佔有得到保護的始源。
我國理論界對財產罪客體的通說是所有權說,如果不設定“以公共財產論”,則單位管理人員的佔有行爲就只能認定爲盜竊或“侵佔”等財產罪,而不能認定爲職務侵佔罪或貪污罪,這樣便不利於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或不利於保護真正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本權人。如果一旦第三者侵害了這種佔有,則管理單位必須要對本權者進行賠償;如果是本權者自己侵害了這種佔有,則管理單位當然不必賠償本權者,本權者也不必賠償管理單位。因此,“公共財產論”體現的佔有如果僅僅是基於行政管理或司法管理的需要,其佔有的經濟價值只是相對於非本權的第三者而非本權者。
這種理論分析,完全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針對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爲,專門設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該罪的主體“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如果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採取祕密手段竊取被司法機關查處、扣押的財產的,無論該財產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應以盜竊罪論處,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可見刑法關於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立法精神包涵:本權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並沒有侵害財產法益,而是侵害了司法秩序法益。
二、本權責任排除類型
基於以上關於佔有的經濟相對性的分析,有利於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區分有關財產罪。
1.國家管理。國家基於行政或司法管理的原因而形成的財產佔有,具有相對性,不能對抗本權。在本權者以騙、盜、搶等手段取回時,不能構成財產罪。
2.無因管理。遺忘物和埋藏物對於發現而管理的人而言,屬合法佔有。我國刑法規定了佔有人拒不返還遺忘物和埋藏物的構成侵佔罪,從而肯定了本權人以非法的手段取回財產,屬於自我救濟,不應認定爲財產罪。對於遺失物,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本權人並不因爲財產的遺失而喪失對於財產的權利,依然對財產擁有經濟利益。在實踐中,對於遺失物的處理,除了通知權利人外,有的拾得人自己保管從而形成無因管理,有的行爲人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從而形成拾得人合法佔有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合法佔有的情形。而不管是拾得人自己佔有還是公安機關等佔有,由於佔有人具有返還義務,因此與上文國家管理扣押的財產一樣,這種佔有的經濟性,只能是出於保護本權人對於財產的經濟利益,如果是第三人以非法手段佔有了遺失物,當然構成財產罪,而如果是本權人則應以民事或行政問題予以解決。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肯定了原始無因管理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沒有經濟利益,經濟利益仍然歸屬於本權人;一般受讓人在訴訟時效2年內對於遺失物的佔有沒有經濟利益,而訴訟時效過後具有經濟利益;同時又肯定了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這一特殊受讓人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一直對於遺失物的佔有具有經濟利益。本權人在訴訟時效期內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讓人佔有的遺失物,不認爲侵犯了一般受讓人佔有的經濟利益,不構成財產罪;在訴訟時效期滿後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讓人佔有的遺失物,由於受讓人已經依法取得了佔有遺失物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無論何時以非法手段追回特殊受讓人佔有的遺失物,均構成財產罪。
3.徵收與徵用。徵收意味着所有權轉讓,原來的所有權人徹底喪失對於徵收物佔有的經濟利益,原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徵收的財產,構成財產罪。而徵用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只是臨時使用,如果沒有造成物的損毀、滅失,可以返還被徵用物並做出適當的補償。國家雖然對於徵用財產的佔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是本權人對於其財產擁有更大的經濟利益。故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徵用的財產,如果沒有後續繼續騙取補償的行爲,不構成財產罪;如果有後續的繼續騙取補償的行爲,應該以後續騙取補償的行爲認定爲詐騙罪。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屬於所有權取得的合法途徑。既然善意取得人佔有財產,取得了所有權,則原本權人喪失本權,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善意取得佔有的財產,侵害了佔有的經濟性,構成財產罪。當然,如果是惡意取得,也就是明知他人無權處分而依然通過對價轉讓佔有,不能認定其取得了所有權,原本權人沒有喪失本權。故惡意佔有人對於所佔有財產,相對於本權而言不具有經濟利益,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惡意佔有的財產,沒有侵害他人佔有的經濟性,不構成財產罪。而第三人如果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惡性佔有的財產,侵犯了本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
5.不當得利。本文所言不當得利一般是他人因爲本權人的過錯而佔有他人財產。不當得利人佔有財產,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相對本權人而言,其佔有不具有經濟利益;而從保護本權人財產角度出發,不當得利人對於第三人而言,其佔有財產又具有相對的經濟利益。本權人以非法手段追回財產,沒有侵犯不當得利人的經濟利益,不構成財產罪;而第三人以非法手段佔有財產的,侵犯了本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