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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照“鏡子”,曾創造過“貞觀之治”清明政治局面的唐太宗在弔唁諫臣魏徵時說:“以銅爲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爲鏡,可以明得失;以古爲鏡,可以知興替。”在唐太宗看來,只有善於照三面“鏡子”,纔可完善自身形象,明晰歷史興衰,知曉自己得失,鑄就事業輝煌。
唐太宗的論斷,對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官來說,今天仍頗具啓迪意義。筆者認爲,人民法官作爲社會公平正義的使者,肩負着評判是非曲直和定分止爭的使命,要全心全意踐行“忠誠、爲民、公正、廉潔”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法官要善於照好法律、職業道德和他人這三面“鏡子”。
首先,應善於照法律這面“鏡子”。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任何個人、團體和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法律作爲行事的準則。維護法律權威、遵守法律規定,是公民的基本義務。普通人尚且如此,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更應模範地學法、用法、守法,真正從內心敬畏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貴在遵守和執行。古今中外無數的事實一再證明,法律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是個人有所作爲的安身立命之本。近年來,司法領域發生的一系列徇私枉法案件表明,少數法官因爲對法律缺乏敬畏,以致掉進了知法犯法、腐敗墮落的深淵,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作爲司法公正的踐行者,法官必須對法律心存敬畏,經常照法律這面鏡子,時刻反省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辦案、公正司法。
其次,要善於照職業道德這面“鏡子”。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關係到國家能否有效地懲治犯罪,關係到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保護,關係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法官不僅代表着國家的形象,同時肩負着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各方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職能。這決定了法官職業比普通職業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九層之臺,起於壘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法官職業道德的堅守,既是內省於心的養成工程,更是外化於行的實踐工程。在當前司法公信力尚待提升、當事人期望值過高的現實語境下,法官一次與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不經意的接觸,一份裁判文書的帶錯出門,一次庭審調度的不合理,都可能引發司法不公、法官不廉的“聯想”,堅守職業道德也就有了更爲現實的重要意義。“一點一滴皆形象”,法官只有常常照照職業道德這面鏡子,才能知曉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才能“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斷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從而有效避免在周而復始的利益衝突中喪失自我、迷失方向。
再次,要善於照他人這面“鏡子”。“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只有對照他人的長處,才能知曉自己的“短板”,從而有意識地學習他人經驗,汲取他人教訓。東漢時期的樂羊子,在路上撿得一塊大金子,經妻子提醒,樂羊子經與他人對比,自愧不如“有志者路過盜泉而不飲”的氣節,便將金子扔棄到野外,遠行拜師求學而成大學問家。可見,一個人只跟自己比,很難真正地看清自己、把握自己;只有跟別人比,才能更好地認識自己的長處、發現自己的不足。鑑於此,法官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理應常常照他人這面“鏡子”。一方面,要以宋魚水、金桂蘭、陳燕萍和詹紅荔等模範人物爲“鏡子”,找準自己的差距和不足,明確前進方向,增添前進動力。另一方面,要以反面典型爲鏡鑑,從中汲取教訓,自覺築牢拒腐防變的根基,避免誤入歧途,努力做到“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疾風知勁草。當前,人民法官化解矛盾糾紛的任務更加繁重,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更加重大,惟有照好三面“鏡子”,才能砥礪意志,鑄造品質,不斷完善和提升自我,不辱使命地抒寫出“忠誠、爲民、公正、廉潔”的嶄新篇章!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