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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與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2012年中國轉型時期的“鄉土司法”論壇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舉行。來自重慶四中院、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藍田縣人民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者朱蘇力、潘劍鋒、汪建成、章永樂、喬聰啓等,就中國轉型時期的“鄉土司法”問題進行了研討。
一、研判鄉土社會變遷趨勢
朱蘇力教授認爲,中國有廣大的農村,需要法院、法官去解決這些鄉土問題,而且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務實地去解決問題。農村的法治也許不是最重要的部分,但它卻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切實做好這一部分,爲老百姓服務。
重慶四中院法官孫海龍認爲,費孝通先生筆下曾被捆綁在土地上的中國處在重大的轉型時期,有新的特點和趨勢需要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認真觀察、思考、總結,從而準確把握鄉土社會變遷的特點和趨勢。其表徵,一是傳統鄉土社會正從幾世同堂的大家庭演化爲相當數量人員不齊的殘家庭。部分地區鄉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現象比較普遍,社會關係的融洽度和疏離度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劇變化。二是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轉變。以交通、通信、科技、制度和資本等爲催化劑,鄉村生活,城鄉之間、鄉村之間的物理距離縮短,村莊與鄉鎮、鄉村與城市的聯繫愈加緊密。如同城市一樣,生活在農村的人們也變得彼此難以信任,從一個“熟人社會”演化爲“半熟人社會”。三是個人權利意識特別是財產權利尤其是土地權益意識日益增強。伴隨農村城鎮化和土地價值不斷增加,農民對土地及其建築物的態度十分複雜,例如大量若干年前宅基地轉讓反悔案件出現。目前從案件數量來看,涉農土地糾紛是一個重要類型,也是難點所在。四是社會不滿情緒增加。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以及日益拉大的貧富差距,農民工深刻地感受到了商品經濟的殘酷,難以在城市水泥叢林中過上體面的生活,也難再回農村土地上謀生。新生代外出務工羣體、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需要應付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住房、婚姻家庭、消費等領域的糾紛,解決因追索勞動報酬、農產品買賣、農村土地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城鎮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等問題,心理無論如何都難以平衡,鄉村人對法律和司法的需求與理解在悄悄地發生深刻變化。客觀上表現爲鄉土社會司法需求日益增加與法院提供司法服務不足的矛盾。
二、明確鄉土司法職能使命
朱蘇力認爲,鄉土司法在中國有很多特殊性。中國有廣大的農村、數量衆多的農民,由於他們的人際關係、生活環境等因素,造成了以城市爲模型設計的法律制度在農村很難取得良好的效果。
孫海龍認爲,農村基層司法應伴隨鄉土社會變遷而調整,法院需要考慮應做什麼、能做什麼、獨立做什麼、合作做什麼?首要明確的是鄉土司法的使命或職能定位。他認爲,一是定分止爭。審判首要是解決個案糾紛,明晰個案權利義務關係,分清是非曲直,無論是定性還是定量,都要準確適用法律。二是修復關係。這是與解決個案糾紛同等重要的內容,是鄉土司法與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別所在。通過司法來修復當事人之間的社會生產生活關係甚至比解決案件本身還重要,因爲當事人可能是鄰居,是鄉里鄉親,今後還要長期甚至世世代代地“一起”生活下去。事實上,部分個案糾紛直接反映出來的利益衝突與案件背後存在的影響關係的癥結可能一致,更多的案件僅僅是背後癥結的表面化。所以,確立更爲廣闊的鄉土司法理念十分重要。三是傳播法治觀念。司法被選擇作爲鄉土社會糾紛的解決方式,能要更地好發揮教育、評價、示範、指引作用。毫無疑問,雖然法律手段或者說法律因素已經越來越成爲當下解決鄉土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但是就鄉土社會訴訟而言,當事人習慣於將人情與法律融合起來,有時候把人情看得更重,所以法官的行爲尤其是法官的做法、說法,將日積月累地影響着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的法治進程。
潘劍鋒教授認爲,中國當下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司法統一性問題在我國面臨巨大的挑戰。涉及民生的民事審判工作壓力倍增,司法確認制度是通過司法來鞏固或確認訴外調解的成績,但不能用得過於普遍,不能用非司法替代司法。能動司法要認識清楚邊界,不能過於寬泛,對什麼類型案件可以適用、對於哪個環節能夠能動都是應該研究的問題。制度的發展與國家社會矛盾如果發生衝突的時候,該如何選擇也值得思考。
三、構建交流互動型鄉土司法模式
孫海龍認爲,在鄉土社會解決糾紛,包括案件直接針對的利益衝突以及背後的矛盾癥結,需要構建基於交流的司法模式或者說辦案方式,以迴應鄉土社會需求。換言之,我們是否可以明確提出一個命題:司法的生命在於交流。鄉土司法如此,城市司法也是如此。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法官呂偉認爲,探索能動司法語境下的鄉土司法路徑必須注意到農村血緣、地緣型社會中當地的風俗、習慣等民間法的影響。農村糾紛處理不當會引發“民轉刑”,演變爲羣體性事件。因此,推進便民訴訟工作來提高訴訟效率,強化訴訟效果,成爲農村基層法院的必由之選。可以藉助網絡化的便民訴訟平臺主動延伸司法服務,充分藉助當地德高望重人員的影響力化解糾紛。
朱蘇力認爲,在農村,因爲缺少律師,當事人自己辯論就會出現一些問題。許多基層的法庭名義上是抗辯制,實際上卻是法官主導的吵架但不罵人的制度,在廣闊的中國農村即是如此。要像陳燕萍法官所說的那樣“要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去司法”。
重慶四中院法官何洪波認爲,鄉村糾紛呈井噴式的爆發結果是“案多人少”和糾紛難解。禮治約束力下降,無訟鄉土社會成爲歷史。基於農村地區獨特的社會結構和文化習俗,對解決糾紛的司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需要法官具有充分利用地方性知識的能力。無視固有法文化的強大生命力,想通過強制手段一蹴而就是不現實的。強調法官的本土性是指鄉土司法需要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基礎上的熟悉鄉土人情的法官,而不是指法官的來源就一定是本地區的。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院法官李方政認爲,法庭必須積極迴應鄉土社會的司法需求,法院應根據審判力量和案件數量儘可能靠近鄉土設置法庭。辦案方式上要方便羣衆去巡迴審判,法律適用上要充分發揮民間法功能,結案方式上要堅持調解優先。法官要耐心細緻、和風細雨地疏導勸解,爭取案結事了,主動引導鄉土社會實現規則之治。要以案講法,用法律語言解釋民間法,傳導市場規則、引導羣衆遵守司法法則、規避司法風險。積極促成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繁簡分流解決案件。同時,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降低和規範律師收費。
珠海市金灣區法院法官趙東昇認爲,法院工作急需轉型升級,要轉被動型爲能動型,預防化解糾紛。金灣區法院在時間上的轉型由8小時工作制爲全天候工作制;空間上的轉型是開庭的時間、地點由當事人定製,用法官的辛苦換來羣衆的方便,務求法官隊伍更廉潔、服務態度更好、司法作風更優、審判管理更嚴、審判質量更高、審判效率更快、審判效果更佳、司法生命力更強。
汪建成教授認爲,保證司法的權威,關鍵在於什麼樣的人充當司法者。西方提出司法者應該是社會的精英,當前鄉土司法者應有鄉土氣息,並善於把死的法律變成活的法律,把紙上的法律變成生活中的法律,把普遍意義的法律變成個案的法律。
孫海龍認爲,一是建立村民廣泛參與的糾紛解決網絡。鄉土司法要完善便民護民措施,應注重構建村民廣泛參與的訴訟模式。重慶法院已經構建起四位一體的便民訴訟網絡,其中人民陪審員的廣泛參與,是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等司法價值在鄉土司法的表現。二是完善適合鄉土社會特點的辦案模式。大力開展巡迴審判的目的在於查明事實、便於當事人訴訟和糾紛化解。法院大力開展調解,尤其是類型化案件例如交通事故、醫患、消費等類型化糾紛,組建有行政部門、民間組織參加的綜合調處機制,注重調判結合,構建科學調解體系;注重發揮典型案件判決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作用。三是提升法官的交流能力。包括跑腿調查能力——發現事實,法律事實向客觀事實接近;說話交流能力——與當事人及其周圍信任的人用家常俚語傳播法治精神及其原則理念,與當事人共同找法、釋法,求同存異;文書說理能力——簡潔準確。鄉土司法要方便、便宜、便捷,要公開公道,要情、理、法融合,加強適合鄉土社會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設,改進人民法庭的辦案方式;法官要有事理明晰、法理透徹、文理信達的本領。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艾慶平王 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