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一塊從天而降的木板砸在路人頭頂,一條生命瞬間消逝。之後,逝者家屬向高空擲物者及工程的發包商、承包商、監理公司共6被告索賠64萬餘元。2011年9月,此案有了一審結果,但負責承擔賠償的5家公司卻接連喊冤,並上訴至省高院。8月21日,這起被髮回重審的“高空擲物傷人案”在蘭州中院開庭。究竟賠償由誰承擔,法官未當庭宣判。
2010年4月22日,興隆公司綜合樓正在進行外牆施工。下午6時30分許,吊籃內的施工人員刮灰時,由於吊籃並未固定,撞在旁邊的樓體上,此處正是齊某家的外牆。齊某家住9樓,擔心工人撞壞自家外牆,他上至樓頂制止了兩次,但工人並不理睬。第三次發生碰撞後,齊某衝上樓頂試圖抓住吊籃阻止施工。工人當即反抗,憤怒的齊某從地上撿起兩塊磚頭扔向工人,緊接着又撿起長約30釐米的木塊扔過去,木塊砸中工人胳膊後飛下樓。
此時,深圳居民劉某正巧路過此地,從天而降的木塊不偏不倚砸中其頭部,劉某受傷倒地,鮮血瞬間染紅地面。4月30日,劉某因救治無效死亡。
之後,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齊某訴至法院,死者劉某妻子要求齊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同成爲被告的,還有興隆公司、三建公司、信合公司、忠遠公司以及衡宇監理公司。
2011年9月,法院在審理該案後認爲:齊某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故一審判處齊某有期徒刑5年,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的50%,共計32萬餘元。而本案系因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施工,施工時工程吊籃撞擊被告人住房外牆,被告人與施工人員發生爭執後引發。因此,法院判決興隆公司賠償3萬餘元,三建公司賠償3萬餘元,信合、忠遠公司共同賠償19萬餘元,衡宇監理公司負擔6萬餘元。
庭審直擊
此案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後,5家公司以“被害人的死亡與公司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爲由,認爲自己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並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鑑於本案刑事部分無異議且已生效,故昨日的庭審只針對民事賠償部分。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認爲,作爲在建大廈的各施工單位,沒有做到安全施工的要求,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對劉某的死亡結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賠償。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