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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8月20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新野縣農村公路管理所、新野縣王集鎮人民政府共同賠償原告王坤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426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晚10點左右,王坤駕駛出租車送客至新野縣王集鎮後返回途中,行至周灣村湍河橋中段時,因該橋中段在汛期被洪水沖斷,原告連人帶車栽入橋下。後經該橋南端住戶孫書太等人報警施救,將原告從車中救出。該事故造成原告身體受傷、車輛損壞。事發後,原告支出施救費、醫療費、車輛維修費等2萬餘元。事故發生地段屬被告新野縣農村公路管理所管理、養護,被告王集鎮人民政府是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在該橋樑斷裂後,二被告未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標識。
法院審理認爲,二被告作爲該條道路的管理、養護單位,對被水沖毀的橋樑未及時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標識,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及車輛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坤夜晚駕駛車輛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宋豫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