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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8時30分,西安城北一建材家居批發市場陶瓷精品區內突然發生的一幕,讓很多商戶瞠目結舌:一家商戶的四名員工,從百米開外的兩個不同方向,跪行至陶瓷店門口。該商戶負責人表示,想通過這種方式“讓員工得到內心昇華”。(8月21日《華商報》)
一個老闆,竟讓爲自己“賣命”的員工跪行百米,其做法不但羞辱了員工人格和尊嚴,也讓這個老闆丟失了人格尊嚴。一個不懂得尊重他人的老闆,員工會尊重和忠誠他嗎?《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責罰員工跪行百米的“黑企”不能僅僅口誅筆伐,有關部門還必須對該老闆給予懲罰。
“士可殺,不可辱”。即使一個人涉嫌犯罪,也並不因此失去其“作爲人的資格”;法律仍然應當把他當作“人”,給予其應有的“尊嚴”。如果說“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有例外的話,那非人格尊嚴莫屬。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普通員工和管理人員存在崗位和職務不同,但人格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管員工是否同意,老闆都無權要求員工跪行。
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絕對不能只靠企業自覺。因此,除了員工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權益之外,政府、工會和社會各界還應給予高度的關注和介入。
劉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