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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竊賊正在盜竊摩托車,不但沒有向警方告發,反而同其交“朋友”,進而成爲盜竊同夥。經陝西省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肖平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他的“朋友”嶽海彥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2011年12月4日中午,肖平在勉縣武侯墓景區發現嶽海彥正在撬盜他人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遂上前制止,後來禁不住嶽海彥的一番勸說,他不但沒有報警,反而同其結成盜竊團伙。當日下午,二人來到一快餐店內,由肖平望風,嶽海彥實施盜竊,將顧客放在凳子上的一個女士挎包偷走。二人逃離現場後進行分贓,嶽海彥從盜得的女士挎包內翻出現金2100餘元,當場分給肖平600元,剩餘1500餘元現金及包內手機、相機均被嶽海彥佔有。破案後,二人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
(唐自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