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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員工,一個月前,我因私拿公司一臺價值300元的電風扇回家被開除。此後,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職務、開除原因。此後的半個月裏,我發現,有1103人次瀏覽該內容,並有33人次跟帖評論,表示鄙視。而我到其他單位求職時,有單位明確表示我有前科拒絕錄用。請問,公司網站上公示開除員工,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讀者關曉林
關曉林讀者:
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譽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個人隱私權。隱私是指本人不願讓他人知道和干涉的,包括本人的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住所、照片以及其他純屬個人私事而不願爲外界所知的祕密等。與之對應,隱私權則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蒐集和公開,私人生活安寧不被非法侵擾的權利。儘管你確實犯有錯誤,但這並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你的隱私於不顧,其出於管理需要雖可以在公司網站(應爲局域網)上公佈你的姓名、開除你的簡要原因,但未經你許可,同時公佈你的住址、照片等你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則超出了其權利範圍,侵犯了你的隱私權,在普通網民均能瀏覽的公開網站公開這些信息更是構成侵權。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也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其中表明,無論基於什麼原因、出於什麼動機,未經他人同意或經法定程序,任何人均無權宣揚他人隱私。公司擅自利用網絡宣揚你的隱私,導致你被他人指點、鄙視,甚至被阻礙再就業,即意味着你的名譽受到了一定損害,公司自然難辭其咎,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