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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棟(化名)近日終於拿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款。
2009年10月15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某中學學生棟棟被同校學生浩浩(化名,未成年人)打傷,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後棟棟以浩浩爲被告訴至城陽區法院,法院判決浩浩賠償棟棟各項經濟損失10.17萬元。判決作出後,棟棟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發現,浩浩作爲一箇中學生,名下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因法院的判決是由浩浩支付賠償金,執行人員不能強制執行浩浩父母的財產,因此棟棟無法拿到一分錢賠償款。
無奈之下,棟棟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受案後,城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浩浩將棟棟打傷時年僅15週歲,系限制行爲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決由浩浩承擔民事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經檢察院提起抗訴,城陽區法院近日再審依法改判,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由浩浩的父母賠償棟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