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果你在邵陽城區違章停車,立馬就可能被一羣市容監督員“包圍”,並開出一張10元罰單。邵陽市城管局聘用千名市容監督員替城管執法,罰金將上繳區財政,及時結算後,其中80%將獎勵給監督員本人。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市容監督員”一般是公民社會中志願參與城市管理的市民,有勞動報酬的有償“市容監督員”,其職責也不應超出監督與勸導和宣傳工作的範疇,對市民直接開具罰單並當場收繳罰款,屬越權和無效行爲。《廣州日報》評論認爲,追究這些亂象的根源,則是源於對公共服務外包或市場化的“亂劈柴”。公共服務市場化,並不是所有公共產品均可商品化和外包化,行政處罰權是不可外包也不可商品化的。將80%罰款返還執法人員,是一種亂商品化的行爲,把最不能商品化的權力公開置於最易受腐敗、尋租或異化影響之地,這樣做,理論上及實踐上均無益於公共服務領域的優化。《新京報》則認爲,要說這些地方毫無法治觀念,恐怕不夠客觀。邵陽市法制辦就很清楚,“監督員無執法權,開罰單不合適”。但如此“不合適”的做法爲何大行其道?或許和某些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