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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方正在查驗收繳的假銀行卡。季楊攝
近日,針對今年以來呈高發態勢的銀行卡糾紛,廣東省高院對外公布三個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以期對較突出的三種銀行卡糾紛有較明確指引。案例涉及丟失銀行卡被冒用、遭偽造等方面的常見糾紛。
信用卡遭盜冒用損失誰擔?
核心提示:商家審驗簽名不可馬虎,尤其對於大單消費,要多留個心眼,注意核對顧客身份資料與信用卡上載明內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存放卡時,要做到卡與身份證分開保存,最好設置消費密碼等多重保障。
康先生是中信銀行萬事達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員村吃飯時丟了錢包,裡面有身份證、涉案信用卡等。由於信用卡上沒有個人照片,也沒有設密碼,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停止支付手續,並且在當晚8時16分向警方報警。可即便如此,還是被行竊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於當日7點59分在廣州市天河區百佳超市天娛廣場分店被盜刷了10538元。
庭審中,根據法庭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消費交易的商戶存根即簽購單進行了筆跡鑒定發現,簽購單上的簽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為。
法院認為,商家在顧客持有信用卡消費時,負有對顧客身份、卡上內容及審驗簽購單簽名與卡背面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在信用卡被盜竊的情況下,卡無法找尋,持卡人無法提供背面預留簽名樣式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判斷。在信用卡丟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該卡,倘若商戶的推理成立的話,那麼在以往的消費中,康先生將無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預留簽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為,等於是在自我設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兩者一致,並將康先生本身的簽名與涉案交易簽購單上簽名比對比較合理。結果證明商戶百佳沒有盡到審查簽名責任,應當負一定責任。
同時,對於康先生本人,其沒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導致被偷盜和冒用,本身也存在過錯,因此要自負一定比例的責任。法院最終裁定:10538元的損失,康先生自負30%,百佳超市負擔70%。
權威點評:對設置了密碼的銀行卡,持卡人對密碼的泄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持卡人用卡不規范足以導致密碼泄露的,一般應當在50%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對於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發卡行如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對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承擔責任。
櫃機有漏洞致存款丟失咋辦?
核心提示:銀行要對ATM機、自助銀行及自助服務終端機等交易場所和工具進行經常性的巡查,設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標語。持卡人在進行交易時,要注意觀察入卡口和密碼鍵盤,發現問題要及時報警。
2008年8月11日,張先生在建行申領一張借記卡,並在卡內存入1萬元。同年9月13日17時59分12秒,家住廣州市的張先生在建行金海花園支行的ATM機上取款100元後離開。可他萬萬沒有想到,短短三十幾秒,其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已全部被復制下來。
事後,據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資料顯示,案發當日17時50分55秒至56分40秒左右,有兩名男子在金海花園的ATM機上安裝了一不明物體。3分鍾後,張先生正好來此取款。
第二天,張先生的卡在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的取款機上被四次共取走9800元,手續費16元,總共損失9816元。同月16日,銀行致電張先生稱其賬戶交易不正常時,張先生纔發現自己賬戶中的錢已被取走。張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警,並與銀行交涉。
法官對此解讀:如果是因為銀行卡丟失,第三人持真實銀行卡前往盜取的,那麼持卡人可能會承擔部分保管不善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是因為持卡人在銀行的ATM機上操作,被不明物體復制有關信息和密碼而使得卡內款項被盜的話,那麼銀行就要對其ATM失去監管而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案件的關鍵是,張先生的銀行卡是否被他人復制而盜取?本案中,報警記錄、交易流水記錄、錄像資料及相關陳述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確認銀行卡被他人盜刷的事實。而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
權威點評:發卡行或收單機構若違反對交易機器、交易場所安全管理義務或未按照銀行業監管部門要求采取銀行卡風險管理措施導致銀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碼等被盜取的,法院一般會根據發卡行落實銀行卡風險管理措施的具體情況,確定發卡行承擔責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銀行卡被復制的事實,但未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產生或損失擴大,銀行一般不承擔責任。
卡未離身卻被消費責任各半
核心提示:不良的消費習慣是導致銀行卡被復制或者密碼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較為復雜地方消費;將卡交由服務員代為刷卡;或者在收銀臺輸入密碼時沒有遮擋的習慣等。設置了消費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覺察到銀行卡被盜刷時,應當立即就近前往ATM機或者商戶進行交易並保存單據。
邱女士有一張工商銀行信用威士金卡,消費使用時需輸入密碼,信用額度為4萬元。2011年的3月1日晚8時許,邱女士在廣州市天河區某美食沙龍刷卡消費,金額為632.4元。時隔一小時後,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該信用卡在澳門有一筆84988.81元的POS機消費支出,7分鍾後再次收到短信,顯示在澳門的ATM機上取款3000港幣。收到信息後,邱女士立即撥打工行客服電話,要求掛失止付,並於第2天向公安機關報案。
3月2日,邱女士又向銀行填寫了《查詢申請書》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說明》。為了證明上述款項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證,顯示在案發當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沒有進出香港、澳門。
事後,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該信用卡在澳門的消費發票、底單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顯示,一香港居民楊耀邦在某金行進行了消費,且信用卡的復印件明顯不同於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庭審法官認為,要使用信用卡消費、取現,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確有效的密碼。兩個同樣重要,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信用卡的義務;持卡人負有謹慎保護密碼的義務。在一個半小時內,持卡人與信用卡在廣州,而消費則發生在澳門,這有別於正常消費。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可以確認在澳門發生的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工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反觀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碼是由持卡人自己設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銀行原因導致密碼泄露,否則因密碼泄露導致損失風險應當由持卡人承擔。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因此,法院裁定,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損失。
權威點評:銀行卡合同中關於『凡是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的約定是否適用,要看涉及的銀行卡是真卡還是偽卡。因偽卡情況下適用該約定對持卡人不公平,故該約定的適用前提應當是真實銀行卡進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