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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菁黎志剛王瓊
民商事糾紛檢調對接是指檢察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同時,從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高度出發,將部分民商事申訴案件中符合調解的案件採取委託調解或者共同調解的方式,與人民調解建立信息互通、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從而妥善地止訟息訴,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好民商事檢調對接工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首先應堅持“依法自願”與“聯動互補”的工作原則。檢察機關對受理的民商事糾紛申訴案件採取檢調對接的方式進行處理的時候,將以法律、法規爲依據,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開展工作,並要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實現檢調對接的檢察機關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將本着各司其職,優勢互補,聯動配合的原則,共同爲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作貢獻。
其次,檢察機關與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本着“參與但不包辦,配合兼有監督”的工作方針,依法履行職能,遵守工作紀律,樹立廉潔奉公、服務羣衆的良好形象。並同時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月例會制度和重大糾紛及時會辦制度。
第三,以“雙向流通”方式確定對接範圍,即納入檢調對接範圍的民商事糾紛,既可以來自檢察機關,也可以來自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是由檢察機關提起。檢察機關受理的民商事糾紛申訴案件,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但有調解基礎的,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請抗訴或者建議提請抗訴的同時,告知當事人適用調解的程序及其法律後果,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共同調解;經審查,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民商事糾紛申訴案件,檢察機關應以本着止訟息訴、化解矛盾的宗旨,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也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協助下,採取委託調解或者共同調解的方式,做好說法說理和息訴息訪工作。
二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提起。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發現符合受理範圍的民商事糾紛申訴案件線索,應及時通報檢察機關,並告知當事人申訴渠道。對於影響較大,認爲需要檢察機關進行協助、指導、溝通的,可提請檢察機關協助配合。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