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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爲避免破產企業在清算期間無法支付破產清算費用和破產管理人報酬,使專業清算機構不願提供清算服務,造成債權人利益損失。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制定《破產清算扶助基金管理辦法》,籌措50萬元專項經費,在全市率先成立了破產清算扶助基金,大力推進無產可破案件的審理。
該辦法規定,凡擔任沙坪壩轄區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清算組織,均可向沙坪壩法院申請使用該基金。基金以無償撥款或臨時扶持的方式支付。無償撥款的資金使用後無需償還,臨時扶持系臨時給付資金供管理人清算活動使用,清算活動完畢後必須償還。
資金使用實行項目化管理,需使用扶持基金清算的案件可以由法院直接確定,也可以由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報覈定。直接確定爲扶持項目的案件,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案件屬於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管轄;經法院審查屬於破產法或公司法規定的清算案件範疇;被清算單位無財產或無資料、無人員;被清算單位資產負債表顯示無現金可用於清算工作開支;被清算單位銀行賬戶無餘額;司法強制執行開展多年無果;法院認爲應當給予扶持的其他情況。法院直接確定的案件,在選定破產管理人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競選人。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報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清算案件屬該院管轄;法院已經受理該案件;經初步清理無財產可支付清算工作開展;財務報表顯示無現金,也無可快速變現的資產。
根據該辦法,破產事務委員會對基金的使用進行專門監管。扶持基金實行“多方籌集、專戶管理、滾動使用”管理原則。資金來源包括:政府機關等行政部門撥付;清算專業機構捐贈;行業協會撥付;其他企、事業及社會團體捐贈;管理人報酬計提行業發展扶持經費。管理人在扶持基金使用過程中出現挪用、違規使用、超預算支付等情況,法院可以終止使用扶持資金,並限制擔任管理人資格一至兩年,同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孫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