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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視角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瞭解,然後自行選擇的一個階段,因此,安全度過試用期,對即將開始職場生涯的新人和用人單位都有着特殊的意義。
就用人單位而言,首先他們應該知曉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法定權利,並且在履行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對勞動者的權利加以保護,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其次,用人單位還應該注意涉及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工資標準等具體條款的擬定,避免因爲約定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最後,用人單位在利用試用期這一特殊期限考察勞動者時,需要注意留存相關考勤、考覈記錄,並且儘量在招錄勞動者前即明確錄用標準,從而爲判斷勞動者的去留提供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勞動者時,不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辭退依據充分,還需要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辭退意向,否則在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了。
就勞動者而言,面對部分用人單位可能利用試用期而設置的種種陷阱,勞動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用人單位與自己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等問題。並保存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比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者還要注意避免不當維權,因爲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僅限於按照正式工資補償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勞動者不能利用試用期約定的期限“倒推”勞動合同的期限,延長原來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否則就違反了合同訂立的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