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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蘭州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萬廈公司)原總經理王永春、原副總經理喬某、原總工程師閆某及項目合夥人李某,因涉嫌貪污、虛報註冊資本、挪用公款、行賄罪4宗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該案始發於2008年,2010年5月20日,在城關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同年7月20日,因補充新證據,該案再次開庭。2011年9月,城關區法院向蘭州中院提出移送管轄申請,同年12月15日,由蘭州中院再次公開審理此案。8月24日,該案有了一審結果,王永春獲刑20年,其他3被告被處以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檢方指控
瞞天過海國資“縮水”8500萬
據指控:蘭州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前身是“蘭州萬廈實業公司”,該公司是1993年由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投資58萬元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當時41歲的王永春被任命爲經理。2001年5月,萬廈實業公司變更爲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時蘭州鑫億房地產公司也進駐地產市場。2002年起,萬廈公司斥資8500餘萬元投向鑫億公司的土地開發項目。2005年,鑫億公司被萬廈公司併購。2007年,城建系統企業進行脫鉤改制時,王永春以“集體企業”的性質將萬廈公司和其全資子公司萬廈拆遷公司上報改制,並有意“漏報”了投以巨資的鑫億公司。
改制開始後,王永春又聘請一家“沒被納入中介機構庫、無資格審計改制企業”的會計事務所,對萬廈公司進行財物審計,並將上述3家企業全部界定爲集體企業。在王永春的堅持下,鑫億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5000萬元被評估爲0.99萬元。最終,包括其他資產在內的高達8800餘萬元的國有資產,被王永春“縮水”到僅有380餘萬元。2008年8月,王永春擔任改制後的萬廈公司董事長兼經理,並佔有2.4%的公司股份。
虛假註冊聯建開發牟暴利
檢方指控,2005年9月,王永春和副經理喬某、總工程師閆某及項目合夥人李某共同成立了甘肅鴻毅置業公司。其後,4人着手與鑫億公司搞“聯建開發”。自2006年至2008年,鴻毅公司與鑫億公司簽訂了一系列“聯建開發協議書”,取得了部分商品樓的開發權。這些樓盤抵押給銀行後取得3000萬元貸款,王永春和李某、閆某3人分別從中獲利33.8萬餘元,喬某獲利14萬餘元。另據檢方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爲拓展業務決定再成立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隨後,通過僞造虛假進賬單等文件虛報註冊資本金501萬餘元,新公司順利開張。2008年8月,萬廈公司也如法炮製出全套文件,謊稱萬廈公司的工會委員會出資1708.7萬元,以此取得新公司登記。
2008年9月,王永春涉嫌貪污罪被西固區檢察院抓獲,並被收押於新橋監獄。期間,爲了掩蓋涉貪50萬元的罪行借用獄警張強的電話串通外界,後由李某出面低價向獄警張強“賣房”一套。張強隨後“裏應外合”傳出一張簽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2010年4月,蘭州中院以受賄未遂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張強有期徒刑13年。
一審宣判
王永春獲刑20年
法院認定,王永春在利用公司註銷之際,貪污萬廈公司下屬公司一筆53萬餘元的“小金庫”存款。據此,王永春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99年,王永春僞造資料騙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2003年,王永春繼續炮製虛假增資證明,將註冊資本變更爲2001.5萬元,以上兩項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綜上所述,萬廈公司原總經理王永春犯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和虛報註冊資本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原副總經理喬某犯挪用公款罪,鑑於其只起了輔助作用,故免於刑事處罰。原總工程師閆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項目合夥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