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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金金本報通訊員高鈞8月24日,
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及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的參保及補繳等問題作出規定,實行基本醫保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對新增或中斷後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最高支付限額予以明確,相關政策自9月1日起執行。
個體醫保待遇與城鎮職工相同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欠費6個月以內,應以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數按8.5%比例進行補繳並繳納滯納金,補劃個人賬戶,補繳期間享受醫保待遇;用人單位欠費6個月以上,應以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數按4.5%比例進行補繳並繳納滯納金,不補劃個人賬戶,補繳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爲基數的8.5%比例,於每年12月15日前繳納當年醫保費,個人賬戶劃撥及醫保待遇與城鎮職工相同。以上兩類人員首次參保時,實行3個月的免責期,繳費滿3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欠費6個月以內,應以當前繳費基數按4.5%比例進行補繳並繳納滯納金,不補劃個人賬戶,補繳期間享受醫保待遇;欠費6個月以上需重新參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醫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6個月內繼續參保可補繳,並享受醫保待遇;超過6個月參保繳費,需重新參保。
基本醫保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
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0.2個百分點。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從單位參加醫保之月至退休之月未欠費,自退休次月起,不再繳納醫保費,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繳足;未按規定繳費的,終止醫保關係,不再享受醫保待遇。
城鎮職工醫保制度啓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自辦理醫保待遇認定手續次月起享受;制度啓動後辦理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先補齊制度啓動至退休當月的醫保費後,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自辦理醫保待遇認定手續次月起享受;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應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5%比例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對暫無能力參保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未參保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以上規定參保並辦理享受醫保待遇手續。
繳費不足12月最高支付有限額
年度內新增或中斷繳費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時間不足12個月的,基本醫保和大額醫療救助最高支付限額按實際繳費時間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額×實際繳費月數/12。在未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之前,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發生的生育住院費用暫按城鎮職工醫保住院報銷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