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就李雨利用其丈夫公職影響力收受賄賂一案,向富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判處李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據瞭解,該案系自貢市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被判處。
據悉,被告人李雨丈夫是自貢市某局黨委副書記、黨組成員,李雨本人在今年初退休。然而,本該安享晚年的李雨卻因2009年至2011年期間,在朋友鍾濤的請託下,利用其丈夫的影響力,分別找到丈夫所管轄單位的多位領導,爲鍾濤先後辦理了5人的“人情”事。爲此鍾濤以4.5萬元現金作爲“酬謝”贈予李雨。李雨利用1.2萬元“打點”、“疏通”關係,個人所得3.3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東窗事發後,李雨雖已退清了所有贓款,但其所作所爲已觸犯法律。
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相關規定,富順縣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作出了判處李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的決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新聞資料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陳謀學杜江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蔣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