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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小額訴訟標的額不再“一刀切”、進一步明確舉證期限、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決定草案進一步吸納了各方面意見,更加註重提高訴訟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小額訴訟標的額不再“一刀切”
爲了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草案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是,小額訴訟的“門檻”設爲多少才合適一直存在爭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建議將標的額確定爲相對數——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據草案規定,各省區市小額訴訟標的額將會不同,並將每年根據公佈的年平均工資數額進行調整。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小額訴訟案件屬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並明確發現案情較爲複雜的,可以轉爲普通程序。
證據逾期提出面臨不予採納
證據在訴訟活動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或者律師故意延遲提交證據,影響案件的審理,也影響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同時還規定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逾期提供證據,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或者不予採納。
有關專家表示,草案雖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但對於違反舉證時限的後果採取了多元化的選擇,並非一律不予質證。如此既堅持了證據限時提出的原則,又確保重要證據能夠進入到訴訟中來,從而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
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下達後,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服,認爲仍有錯誤,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再審。
關於申請再審的審級,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些案件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於查清事實,將糾紛解決在當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案件不再一律中止執行
草案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有關專家表示,上述即便進入再審程序亦不中止執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說處於弱勢地位,如中止執行可能使當事人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這樣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同時通過列舉的方式進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權過大。
遏制惡意訴訟
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利用訴訟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
草案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有關專家表示,與申請再審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於案外人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據新華社8月2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