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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昨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由於在草案徵求意見時,許多市民對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的情況反映強烈,草案此次擬對此明確化和法定化,規定“夫妻雙方爲本市戶籍,或一方爲本市戶籍,另一方爲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居民除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十八個月的”按超生處理。
戶籍居民境外超生也應罰款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榮生說,據省人口計生委介紹,因深圳毗鄰香港,深圳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據香港政府統計處提供的資料顯示,大陸孕婦赴香港產子從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雙非”(即父母雙方均爲非香港居民的大陸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佔到25%,這些子女出生後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雖不在深圳入戶,但與深圳戶籍子女一起享受義務教育、醫療保險等待遇,外界對此意見很大。
“結合國家和省的規定,我們經過認真研究認爲,鑑於深圳戶籍居民爲規避計劃生育管理到境外違反生育政策生育呈蔓延態勢,如對此類行爲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將對在內地超生並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造成不公平。因此,草案擬將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化、法定化,規定第五項規定按超生處理。
周榮生也坦言,在審議中,許多委員提出,我國正面臨老齡化的問題,現在強化以“一胎化”爲核心的計劃生育政策制度已經沒有必要,應當採取逐步放開二胎、管住三胎的生育政策。許多市民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認爲至少應該放開二胎的生育。對此,深圳專門向省人口計生委徵求了意見。
但因“一來當前我國人口‘紅利’是否已完結尚存爭議,而人口政策的效果往往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時間才能顯現;二來國家生育法,深圳無權加以規定”,深圳現階段還是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爲原則來發展。
嚴禁三胞胎以上輔助生殖技術
對於晚婚晚育的獎勵措施,草案曾在省條例的基礎上有所增加,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護假”。對此,許多市民來電錶示支持,但有委員提出,增加假期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
綜合兩方面的情況,人大此次擬修改爲:“職工實行晚婚、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護假”。
此外,許多市民還反映,爲規避計劃生育,有些人違反規定濫用如打多胞胎針、吃多仔丸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既違反了計劃生育的本意,也對孕婦和胎兒的健康帶來不利影響,應當嚴加管理。爲此,草案新增規定,擬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開展服務。嚴禁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獨生子女14歲前由政府發保健費
周榮生還說,許多市民反映,深圳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過低,僅每月15元,無法體現國家對計劃生育守法公民的優待。而很多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負擔較重的國有企業難以兌現獨生子女保健費,也導致市民不滿。
“很多市民和企業認爲實行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相關獎勵應由政府統一負責,要求政府統一解決並提高保健費標準。我們認爲,考慮到這項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協調的部門多,發放標準和方式還應當由市政府統一協調。”周榮生表示,草案將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政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但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市民還提出應當加強對“失獨”計劃生育家庭的幫扶,因而草案擬規定,市、區政府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並將其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覈。
租房給超生人員要罰錢條款被刪
在原草案中,“將房屋出租給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認定的超生人員的,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的規定曾引起各方爭議。
部分委員認爲,該條規定加重了出租屋業主的責任,推卸了政府應該承擔的職責。同時也不宜因爲超生而剝奪公民的居住權利。許多市民也認爲,出租屋業主既無權覈查租客的計生證明,也無能力判斷租客是否超生,該規定無法執行,應該修改。
對此,周榮生說,人大研究後,考慮到相關法規已有詳細規定,草案刪除了該條內容,僅規定“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業主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計生機構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計劃生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