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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臥底警察,為打消罪犯懷疑,他不惜以身試毒,染上毒癮而無法自拔,最終因販毒而入獄。出獄後一身病痛,生活無著,他能否得到補償,首先必須回答——
染上毒癮是臥底需要嗎?
對宋名揚(化名)來說,2012年的7月19日,非常特別這一天是他第二次刑滿釋放的日子,也恰好是他49歲的生日。
下午5點,他穿著一件黑色T恤,走出了看守所。回首望去,他曾經把多少犯罪分子送進這裡,那時他是只身潛入“虎穴”的孤膽英雄;而如今自己卻從這裡走出。
走出監獄的大門,帶著一身的病痛和滿心的瘡痍……
A一道密令改變人生
宋名揚出生於1963年。從小就很崇拜警察的他,20歲那年,夢想變成了現實他走進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隊,成了一名刑警。
在刑警隊工作了7年後,宋名揚接受了一項秘密任務。從那開始,他的人生軌跡發生了改變。
這個秘密任務就是管理特情。用最直白的話說,就是“(培)養線人,並在幕後對他們進行管理”。遇到重大案件、久偵不破的案件及抓捕重要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通過線人及時獲取案件線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之所以說“秘密”,是因為他的這種身份、所承擔的任務僅限於個別領導知道,連家人也毫不知情。
那幾年是他人生中最輝煌的幾年,33歲時,宋名揚已先後10多次立功受獎,其中公安部頒發的立功獎章就有六七個。
1996年,宋名揚獲得一條重要線索住在朝陽區勁松的一個名叫“黑子”(化名)的販毒分子手裡有手槍、微衝和手雷。“這個線索太重要了”,聽到宋名揚的匯報,領導指示他要“不惜一切代價”摸清此人的情況。
根據安排,1996年5月,宋名揚從公安局借了一輛奧迪、一輛公爵王,穿起名牌,扮成流氓大哥,開始接近“黑子”。
宋名揚找到“黑子”經常出現的一個窩點,假稱自己販毒,潛伏進去。由於窩點裡的人幾乎都是癮君子,宋名揚自稱販毒者,卻從沒在人前吸過毒,難免讓人生疑。當時人們對毒品的了解並不多,幾乎所有的毒販子都吸毒。
“你是‘馬爺’(當時的流氓管警察叫馬爺)吧?”一天,幾個流氓圍住他,嘴裡還罵著髒話。“說什麼呢?”宋名揚當時正抽著煙,他將通紅的煙頭狠狠地捻在自己的左小臂上,也罵著髒話。
他知道,要撇清自己必須有更進一步的決心。就在其中一個流氓“啪啪”將子彈裝上膛的時候,宋名揚從兜裡掏出刀,“茲拉”兩刀,在小腿上割了個十字,同時說:“夠了嗎?”當時,他腿上鮮血直流,但那些流氓並不罷休,逼著他吸毒給他們看。
這時候,宋名揚知道,他只有兩條路:要麼吸毒讓流氓們相信,要麼死路一條。
所幸他在臥底之前,早已“練習”過吸“毒”,動作熟練,吸起來有板有眼,完全是一副癮君子的模樣,沒有露餡。此後,在眾流氓的監督下,宋名揚又連續吸食了多天毒品,並最終打消了他們的懷疑。
B 一腔熱血終得回報
取得流氓們的信任後,宋名揚雖然不得已不時吸食一點毒品,但那時候,他堅信自己不會染上毒癮。
很快他就發現自己錯了。臥底期間,有次回隊到河北抓殺人犯,當天夜裡他覺得特別難受,起初以為是感冒了,但渾身骨頭哪兒都疼讓他意識到自己可能是毒癮犯了。夜裡12點,他以生病為由向隊長請了假,然後拉起警笛,瘋了似的一路超速直奔自己與線人的聯系點……
抽到第一口毒品時,宋名揚感覺“太舒服了,什麼癥狀都沒有了”。這樣的體驗,讓宋名揚感到害怕,他意識到自己必須馬上戒毒,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他請了假,回東北撫順老家。宋名揚將事情告訴了家人,讓爺爺、叔叔、嬸嬸和表妹4個人輪流看守著他。
毒癮發作時,宋名揚滿地打滾,誰也按不住。他跪著求三叔給他一點毒品。“三叔流著眼淚說:‘侄兒啊,三叔什麼都能給你,這個我沒有,也不能給你啊’。”當時宋名揚將親人的胸脯都撓爛了。
8天後,宋名揚的大勁兒過去了,覺得沒大礙了。於是,回京重新投入工作。
然而,他並不知道,真正的考驗還在後面再次回到毒窩臥底的他,必須再次吸食毒品。
宋名揚說,別人吸毒可以感受到快感,但是他卻從來沒有真正享受過毒品。“剛吸完毒品的人有個特點,就是話特別多。”因為擔心吸毒之後失去控制力,亂說話暴露自己的身份,所以每次他吸完毒品後,都要拼命讓自己保持清醒,精神高度緊張。
宋名揚的努力終於有了回報。1997年初,他通過“黑子”發現了另外一條線索:與“黑子”關系密切的“新哥”(化名)從南方運回了20多支槍。隨後,宋名揚以買槍為名將人引出,警方因此繳獲1把手槍和20發子彈。此外,他還向領導通報了他掌握的其他線索。破獲此案後,宋名揚離開了臥底的毒窩。這一年,他獲得了公安部授予的三等功。
C一朝染毒走入深淵
宋名揚內心很清楚,自己必須徹底戒毒。然而,隨後幾年裡,他一邊工作一邊戒毒,一直遭受著吸毒、戒毒、再吸、再戒的煉獄一樣的折磨。
同事們私下裡對他的議論,使他更加痛苦。有時候,他甚至想在單位大喊:“我是因為工作纔染上毒品的,我不是警察的敗類。”多少次他想到將實情匯報給領導。
1998年6月,宋名揚將自己染毒的事情匯報給領導。知道這件事以後,單位領導非常關照,想方設法幫助他戒毒,甚至讓他到黑龍江的偏僻山村去戒毒。
然而,由於吸毒時間太長,宋名揚始終沒能完全戒斷,總是戒而復吸。他患上了抑郁癥,無法正常工作,於是,單位勸他病退。經請示,北京市公安局批准他於2004年11月因病提前退休。
6年後,真正的噩夢降臨了。2010年2月27日0時,吸毒人員鞠某為了立功,釣宋名揚給他送毒品。宋名揚以300元的價格將0.32克海洛因販賣給他,被警方當場抓住,並從他身上起獲海洛因2.31克。
2011年7月20日,群眾王某向公安機關提供一條販毒線索,並向販毒人員張某約購毒品,張某遂向宋名揚要毒品,宋名揚以200元的價格向其提供了1包0.04克海洛因。
宋名揚很清楚,鞠某和張某都曾是他的線人,如果他還是當年那個管理特情的刑警,為了取得線人的信任,保持與線人的關系,可能允許他這樣做;當他病退之後,身份不同了,這樣的行為就是犯罪。但是,他最終還是為線人提供了毒品。
宋名揚第一次犯罪時,鑒於特情介入偵破、毒品均已起獲、宋名揚歸案後及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同時部分采納了“宋名揚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其涉毒原因特殊、曾多次立功”等辯護意見,酌予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3000元。庭審中公訴人還出具了公安部門的證明,證明其是在工作中染上毒品的。
對於宋名揚的第二次販毒,雖然宋名揚的辯護律師陳楓認為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於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重復評價的規定”,對宋名揚第二次販賣行為不宜同時認定為累犯和毒品再犯,但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宋名揚第一次因販賣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後,仍不思悔改,五年內再犯毒品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鑒於案件屬於特情引誘偵破,毒品均已起獲,宋名揚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應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罰金2000元。
D因公涉毒能否算工傷需要解答的困惑
從普通刑警到臥底再到罪犯的人生經歷,再加上毒癮難戒,給宋名揚以巨大的打擊。49歲的他已是滿頭白發。他告訴記者,現在睡眠不好,記憶力衰退,經常說了上句忘了下句。
宋名揚的經歷也給家人帶來了災難。妻子因此而精神崩潰。2001年被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精神殘疾程度為二級,就在宋名揚第一次販毒的前幾天,在當地派出所協助下,他將妻子送到精神病院。他出獄後,和兒子住到父母家裡他那個小家已經散了。
因為從小缺少交流,宋名揚的兒子有輕度自閉癥。一次兒子問他:“爸,除了吸毒,你給我帶來了什麼?”聞聽此言,宋名揚無言以對,唯有一個人跑到洗手間偷偷哭泣。
采訪宋名揚的時候,他年邁的老媽坐在旁邊靜靜地聽著,淚流不止。
宋名揚告訴記者,眼下他有三個困惑急需得到解答:第一,他的身份關系和人事檔案在哪兒?他如何參加社保?能否申請低保?第二,他第一次出獄後曾因胃出血住院,到原單位要求報銷醫療費用時被告知已過報銷日期,一萬多元的醫療費用至今無著落。這次出獄前,他就在公安醫院住院治療,出獄後還需繼續住院治療,他不知道這些醫療費用能否報銷、去哪裡報銷。第三,2010年8月第1次出獄後,有人往他的銀行卡上打過1000多或幾百塊錢的工資,但從2010年底起就沒有人往他的銀行卡上打過工資了,他不知道他是否還能領取工資、他的工資是多少。
除此之外,現在的宋名揚,幾乎完全失去了勞動能力,他希望能獲得一些補償來彌補他所受到的損失,同時也讓他有機會給兒子一些補償。
對此,陳楓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41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有權享受國家的撫恤和優待。宋名揚染上毒品,毒癮難戒,影響其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不辦理退休手續,說明其職業勞動能力嚴重功能缺陷。但是,其程度是否致殘應以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准。如果經過鑒定確實達到殘疾標准,宋名揚持有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可以申請國家撫恤金;如果沒有經過鑒定程序,或經過鑒定達不到殘疾標准,即不符合因公致殘的條件,但其被迫吸毒,染上毒品的後果是因為履行公務導致的,確實對其人身造成了損害的結果,該結果行為與履行公務行為之間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損失也應給予相應的撫恤或者補償。
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餘凌雲教授看來,首要的問題是判斷宋名揚染上毒癮是不是因為臥底工作的需要,換句話說,就是當初派他臥底的時候,是否默許他為了工作而吸毒。如果是為了臥底工作的需要而染上毒癮即默許他吸毒,他就應該能享受工傷待遇(經鑒定能構成工傷的話)或相應的撫恤或補償,並在臥底工作結束的時候,幫助其戒除毒癮;如果他是在工作中因為個人原因而染上毒癮,他就不應該享受工傷待遇或相應的撫恤或補償,同時還要對他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並安排他強制戒毒。
與此同時,陳楓指出,我國法律對於臥底偵查問題尚無明文規定,但臥底偵查作為一種偵查措施被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和地區廣泛采用,因此,對臥底偵查人員的權益保障應引起社會的關注。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應在立法上填補臥底偵查條款的空白,主要從臥底人員的選任、身份保密、安全撤離、人身安全保障、心理疏導、臥底補償等方面來完善對臥底偵查人員的權益保障立法;在行政上建立行政補償救濟制度,設立專項基金用於補償臥底警察在執行臥底任務的過程中所受損失和工作的艱辛;此外,臥底偵查工作具有秘密性、復雜性、危險性等特點,臥底警察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其心理可能出現緊張、焦慮、敏感等問題,加強對臥底警察的心理輔導,關注臥底警察的心理健康也是對其權益保護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