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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臣
炎炎夏日,很多人喜歡吃冰激凌。在吃的過程中發現什麼問題,我們中國人一般也沒有爲一隻冰激凌打官司的,但是,在美國就發生過一起有意思的櫻桃冰激凌侵權案。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買了一隻櫻桃冰激凌,在吃的過程中,被櫻桃的籽或核把一顆牙齒硌壞了,於是起訴冰糕零售商。一審法院認爲,在由成瓣的天然紅櫻桃做成的冰激凌上,一粒櫻桃的籽或核的出現是正常的,這屬於冰激凌的自然組成部分,生產者無須對由該籽或核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美國法院先例判決,對於食品或飲料中包含的物質所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問題存在分歧,形成了兩種規則。一種規則名爲“外來——自然”規則,即如果某個東西屬於食物的自然組成部分而不是外來的,則食物銷售者無須承擔默示擔保責任。銷售者有義務保證食物自然成分的品質,若未履行一般注意義務,則應承擔責任。這樣就帶來了分辨上的困難。肉裏的骨頭、水果的種子、堅果的外殼等,屬於自然成分,但是,肉裏該有多少骨頭,水果該有多少種子,堅果該有多少外殼?這些都無統一的標準。像本案櫻桃冰激凌的自然成分顯然是包含櫻桃,但櫻桃的籽或核應不應該有或應有多大,難以確定。
另一種規則叫“合理預期”規則。它認爲,食物中的成分,應該不能超出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先例判決中曾說明,如果銷售者又是生產者,他應該保證商品具有商業屬性,這條規則同樣適用於食品或飲料。具有商業屬性的商品,必須滿足購買商品者通常的目的。本案中的被告就是,既是銷售者,又是生產者。在其他先例判決中又指出,“外來——自然”規則被法院適用,卻沒作出關於規則本身的解釋。這種邏輯使人誤解,因爲它假設在一個食品生產一個或幾個階段的自然成分都能爲最後的消費者所預見。分辨食物成分到底是外來的,還是自然的,就顯得尤其重要。但是,這並不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關鍵節點,就像一個果殼可能與一片玻璃造成的損害是同樣的。
“合理預期”規則應用於默示擔保責任的關鍵是,如何認定“合理”。如果櫻桃核存在於櫻桃冰激凌上是能夠被預見並被提防的,那麼,這隻冰激凌就是合理地符合了默示擔保責任。在很多情況下,很多食物的成分是我們預期能夠在某種食物中發現的,但卻並沒有發現,正如,我們並不預期在某種事物中發現某些物質,但卻發現了。
在本案處理過程中,二審認爲,最好的法理就是,在這類案件中適用“合理預期”理論,而不是一審法院秉持的自然成分說。那麼,什麼是消費者的“合理預期”?以及本案原告是否應該預期冰激凌上有核?這些問題都屬於事實判斷問題,應該交給陪審團來認定,也就是由人民羣衆根據一般常識來決斷。確切說,陪審團由十二名陪審員組成,必須作出完全一致的判決才能定案。陪審員是從社區選民中隨即選取。陪審團成員的候選人要被傳喚到法院,在公開的法庭中,接受有關其成爲陪審員的一般資格問題的詢問,這個過程叫做“忠誠回答宣誓”。這個程序有兩個目的,一是如果有明顯的理由認爲某候選人不能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則將其排除。二是排除那些即使沒有公然的理由存在可能的偏見,但認爲可能對己方不利的人。這樣選定的陪審團作出的關於吃櫻桃冰激凌“合理預期”的決斷,具有無可辯駁的公信力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