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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採取多項措施降低調解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數量,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東麗區人民法院通過對近年來院內進入執行程序調解案件的分析,總結出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漠,惡意調解;遲延履行風險小;調解法官對調解自動履行督促不力等多種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原因,法院根據這幾點原因,制定出了相應的措施,以降低調解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數量。
東麗區人民法院首先狠抓調解案件質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前預測債務人履行調解協議可能性,對無法自動履行的堅決不予調解;強化違約責任和擔保條款的適用,引導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定遲延履行責任或設立擔保條款,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動履行義務。
其次,東麗區人民法院還格外注重調解協議的當庭履行。對於涉案標的不大債務人有能力履行的案件或者雖然存在一定的困難但經過努力能夠全部履行的案件,提前做好當事人工作,析法明理,爭取當庭履行。
此外,東麗區人民法院還建立了督促履行機制,延伸了調解法官審判職能,在調解協議達成後及時用電話、短信等方式督促債務人,提示債務人按期履行。(天津政法報 陳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