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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法律委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前草案還規定: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針對這一問題,記者聽到了兩種不同聲音。
容易形成涉訴上訪
柳獻東(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不主張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更不主張一方人數衆多的案件再審由原審法院處理。
第一,當事人提出再審就是認爲原審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即對原審法院公正性產生懷疑,如再審仍由原審法院審理,又維持原判決或裁定,很容易產生當事人不服形成涉訴上訪。
第二,目前全國法院中工作量最大的就是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如再審案件可由原審法院進行,基層法院和中院“案多人少”將矛盾進一步突出。
第三,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案件往往另一方不是自然人,這類羣體性案件通常在起訴前由多部門幾經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當事人才訴至法院,法院承辦人往往通過訴調對接等途徑再次與多部門共同調處,調處無果才作出判決、裁定。如當事人認爲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原審法院再處理時將非常爲難。
發揮基層維穩優勢
王越飛(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07年民訴法修訂時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審查是否進入再審程序,但司法實踐中的效果並不理想。爲更加方便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與司法資源,發揮基層法院解決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優勢,草案增加的規定是必要的調整。
草案規定的是“可以申請”,當事人有着較大的選擇餘地,同時目前原審法院再審的相關審查制度並未建立,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的信任度還不夠,短期內該工作並不能順利開展,上級法院的辦案壓力不會得到根本改觀。因此,要將人員、機構與原審完全脫離,貫徹迴避原則,細化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等制度,提高透明度,保證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時的客觀公正。
而對可能造成的再審案件數量激增情形,要充分運用調解等多元方法解決爭議,有效控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數量。另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類案件有助於縮短審判週期。
本報記者李娜周斌
本報見習記者蔣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