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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已於去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對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明確規定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熱議不斷。對此,有的女性認爲《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嚴重不合理,沒有考慮女方的隱形付出成本;而男方多數認爲該條款公正合理,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記者練情情通訊員趙璐璐
案例一:父母出資爲子女買房,離婚歸誰?
小麗與小剛於2010年1月認識,於2010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二人生育一子。小剛的父母爲了讓二人的生活條件變得更舒適,出資爲小兩口在越秀區購置了一套價值近300萬元的房子與小汽車一輛,上述房屋與汽車均登記在小剛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產生矛盾。由於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小麗一直沒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記。但小剛不同意,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小麗一紙訴狀將小剛告上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平分房產與汽車。
在庭審中,小剛提供房屋買賣合同、買房情況說明、其父親的銀行卡流水查詢單等證據,證實上述房屋與汽車由小剛父親購買的事實。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等規定,越秀區法院認定該房屋與汽車屬小剛的個人財產,駁回小麗關於分割房產與汽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小霞與小亮於2003年10月結婚,小亮於婚前購置了黃埔大道的一套房產,二人結婚後一直共同供樓還貸,從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八年間,小霞共還款10萬元左右。後來由於性格不合,二人矛盾不斷,長期分居。小霞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小亮支付補償款40萬餘元(包括供樓款及增值部分)。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爲:該房產是小亮婚前購買,屬其個人財產,應歸小亮所有。但該房屋是向銀行貸款所買,購買後一直向銀行還貸,婚後發生的供樓款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小亮應按已發生的供樓款項二分之一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補償給小霞。
案例三:拒不做親子鑑定,關係如何認定?
小美於2002年來廣州打工,與阿銘相識後同居,2003年生育歡歡。阿銘一直對小美照顧有加,小美覺得很幸福。但風雲突變,2010年阿銘的妻子小玲出現了,阿銘不僅與小美斷絕往來,更通過訴訟方式將小美趕出家門。歡歡與小美只能居住在無水無電的雜物間,歡歡也因無錢交學費而輟學。歡歡將阿銘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阿銘存在生父女關係,且要求阿銘每月支付撫養費。
庭審中,阿銘不肯承認歡歡是其女兒,也拒絕做親子鑑定。越秀區法院認爲,阿銘不肯做親子鑑定,無法通過生物科學確定歡歡與阿銘的親子關係。但是鑑於小美提供歡歡的出生醫學證明、阿銘在庭審上自認與小美髮生過兩性關係及小美曾居住阿銘所有房屋的事實,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法院判決確認歡歡與阿銘存在親子關係,阿銘每月支付歡歡撫養費800元,至歡歡獨立生活時止。
案例四
婚姻關係仍存續
能不能要撫養費?
小芳與小何於2010年6月結婚,2011年1月生育浩浩。由於小芳無法忍受小何的粗暴毆打,便於2011年6月帶着浩浩回到孃家,與小何分居。分居期間,小何對母子倆不聞不問,也不支付撫養費。因小芳靠自己一人難以保障浩浩生活,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小何支付撫養費。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作爲不直接撫養浩浩的小何,有義務給付撫養費,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判決小何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給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