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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31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31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正式通過的民事訴訟的修改決定,關於訴訟主體的表述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31日上午閉幕。會議以140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143票贊成,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後舉行發佈會,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回答新修改的法律的有關問題。
針對媒體關注的公益訴訟主體的問題,王勝明介紹,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決定,對公益訴訟的主體已經作了修改。在三審稿的時候,寫的還叫“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現在正式通過的民事訴訟的修改決定,關於訴訟主體的表述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王勝明解釋說,現在是考慮到社會團體的概念無論是專家,還是社會上都有不同的認識,因爲社會團體是一個大概念,還是一個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進去,但是實際上我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只佔社會組織的一部分。
王勝明介紹,2011年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462000多個,其中25萬左右的名稱叫“社會團體”,還有20萬叫“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2000多個是基金會。
王勝明說,考慮到以上這個情況,法律委員會經過慎重研究,把原來的“有關社會團體”改爲“有關組織”。哪些組織適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制訂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規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護消費者的組織,當侵害到消費者權益的時候,有權提起或適宜提起公益訴訟。另外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