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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向全國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解釋稿》)徵求意見。《解釋稿》中關於法庭紀律的第250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與訴訟。
消息傳出後,很快引發巨大爭議。實務界和法學研究界因此質疑法院對律師做出“禁止執業”處罰是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僭越。相對於官方機構的三緘其口,不少法官私下對這一《解釋稿》表示支持,認爲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對實際工作不利,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能夠有效地維護司法權威。
本報記者雷軍實習記者陳俊宇
□各方觀點
-學界辨理
司法解釋越權“立法”
這一《解釋稿》目前主要在法院系統內部徵求意見,但很快在法律界傳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消息稱,徵求意見將於9月中旬結束,經進一步修改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將於年底正式發佈該司法解釋。
《解釋稿》引發最大爭議的是第9部分法庭紀律章節。其中第249條規定,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需服從法庭指揮,未經許可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經許可攜帶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第250條則進一步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也就是說,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法庭秩序,249條已經擬定了邊界。
反對聲音指出,由於新媒體的發展,法院的審理活動正越來越受到公衆的關注,特別是在一些敏感、熱門案件中,庭審參與人普遍嘗試通過微博等媒介及時將信息對外傳達,最高院希望就此設限,但缺乏法律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認爲,審理公開是最高原則,司法解釋對此進行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憲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也相應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洪道德分析,維護庭審秩序從根本上說是爲了保證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允許隨意走動是對的,攝影和攝像設備可能會分散有關人員的注意力,但發微博、錄音等行爲並不會對客觀環境產生影響,爲什麼不允許?”
“這條規定會讓人很容易聯想到北海案、貴陽小河案等。”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稱,“250條款”是最高院對系列律師“鬧庭”事件的迴應。在上述全國知名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多名律師與公訴人激烈抗辯,甚至對法官的言行提出質疑,也因此受到了法庭的強硬應對。
“所謂司法解釋,是在既有法律的範疇之內,對一些不夠明確的條款做出解釋。第250條的規定已經越過了《刑事訴訟法》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是沒有立法權限的。”陳永生說。
-律師聲音
處罰律師缺乏法律依據
對《解釋稿》反應最激烈的,是中國的刑事辯護律師羣體。
被稱爲“中國刑辯第一人”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田文昌說,法院沒有權力禁止律師參與訴訟。“第249、250條關於律師的規定,我們認爲這是高院權力的擴張。”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撰文稱,對於訴訟參與人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爲,法院有權予以懲戒或處罰,但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4條之規定,對於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爲,合議庭有權訓誡、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報請院長批准後,可處罰款或拘留。“司法解釋只能在上述立法範圍內進行具體解釋,豈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設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暫停執業’的處罰權?!”
有着30多年刑辯經驗的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嶽成也對此表示難以接受。“這實質上就是暫停律師執業。律師法有明確規定,處罰律師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但法院只能做司法建議,就像它無權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只能建議工商部門吊銷一樣。”
援引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遲夙生認爲這一規定與國際公約相背離。《原則》中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