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冠』瘋狂搶漫畫李法明
奧運會剛結束,一些奧運冠軍已經開始遭遇『傍名』者——名字被他人申請為注冊商標。例如,葉詩文被成都一家公司申請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在『游泳帽、游泳褲、游泳衣、防水服』等商品上;孫楊也被河南鄭州的一家公司申請注冊『孫楊』商標。一個喜訊是,這兩個商標暫未獲得通過,但讓人懮慮的是,這種搶注行為,大有蔚然成風之勢。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統計,該院商標類行政案件由2002年的19件急速攀昇到2011年的2043件,十年之間上昇了近110倍,其中大量的案件系由惡意搶注引起。
奧運冠軍姓名成商標搶注『重災區』
奧運會已不僅僅是一場體育盛會,事實上已成為商業領域的另一個賽場。然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機』和『投機』往往相伴而生。於是乎,奧運冠軍的姓名成為不少人搶注商標最喜歡『下手』的領域。
有媒體報道,在我國的奧運明星中,以『林丹』的名字作為注冊商標的最多,當之無愧成為被注冊商標的『冠軍』。在中國商標網上搜索以『林丹』為名稱的注冊商標,共有54條記錄,包括動物飼料、服裝、文具、運動器材等,除少部分商標已經過期外,大多數仍處於有效期。而劉翔的名字已被搶注48次,甚至還被一家國際知名體育運動商搶注,此後又轉讓給了上海一家諮詢公司。
商標並非誰先注冊就保護誰
我國《商標法》第8條明確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說,包括奧運冠軍在內的自然人的姓名是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的。但問題在於,誰有權將奧運冠軍的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也正是對這一問題的模糊認識纔導致奧運冠軍姓名被搶注的亂象。
有人認為,由於我國《商標法》實行『注冊在先原則』,也就是『誰先注冊就保護誰』。如果善意地理解《商標法》,這一提法本身沒有錯。但是,為了正確發揮商標產源識別的功能、防止因商標注冊行為而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標法》特地設定了商標『異議』、『爭議』、『撤銷』等制度。《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此外,即便是已經核准注冊的商標,其權利穩定性也要經過5年期考驗,在這5年期內,相關的權利主體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就該商標的可注冊性問題發表不同意見。因此,『誰先注冊就保護誰』的提法,不僅不准確,而且還容易讓商標搶注人產生僥幸與幻想。
也有人認為,通過搶注並轉讓商標可以發家致富,但事實上,這一理解嚴重誤解了商標制度的本意。
商標最早的起源可追溯至英國普通法中的欺詐侵權(或稱假冒訴訟),為的是保護消費者避免因被告借用原告商業標記而遭受欺詐,後來纔慢慢演化成將商標作為一項財產權對待。但是,商標的財產屬性並不體現為『標記』,而是該『標記』所附載的商品生產者的商譽。吸引眼球的可以是『標記』,但其根本仍然是商品的質量、服務的水平,而這是不可能僅通過轉讓、受讓『標記』實現的。
商標不能只為『待價而沽』
商標,俗稱品牌,功能在於消費者識別商品提供者,這也是商標立法的宗旨。一切與該宗旨相背離的行為,如『搶注奧運冠軍姓名』等,都是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我國《商標法》第4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也就是說,申請商標注冊應以使用為目的,單純以『待價而沽』為目的的搶注行為本身不應予以核准。
此外,對於奧運冠軍姓名權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也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未經許可,將奧運冠軍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其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不予核准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由於搶注奧運冠軍姓名的成本低,且能給奧運冠軍甚至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建議商標行政機關及司法審查機關在面對搶注行為時,窮盡《商標法》規定的一切可能,在法律框架內予以嚴厲打擊。這樣也能對其他搶注人的投機行為和僥幸心理起到預防作用。只有當『竹籃打水』的局面真實呈現在搶注人面前時,搶注奧運冠軍姓名的行為纔能休矣!(陳志興逯遙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