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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麗萍即便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即便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近年來超市“入場門檻”逐年長高,卻是不爭的事實。
今年上半年,本市家樂福、樂購、大潤發、聯華等一批知名大型超市清理整頓對供貨商的違規收費。供應商要進超市,門檻究竟有多高?超市降低“入場門檻”,到底誰受益?
先來看看“入場門檻”。市人大代表錢翊樑調查表明,商品進入大型超市,供應商要支付的費用竟有不下10項之多。在名目繁多的費用中,最大一筆是“進場費”,每個供貨商從20萬到50萬元不等;然後是“條形碼費”,每類產品10萬元;接下來,“物流配送費”是供貨商每月銷售額4%—5%,“返利”是供貨商每月銷售額2%—7%,“通訊服務費”是供貨商每月銷售額1%—2%,“促銷服務費”則是供貨商銷售額1%—3%。此外,還有化檢費、節慶費、促銷服務費、新店開張費、老店裝修費等等。
這些個“七費八費”,供應商不得不交。在流通環節,超市的壟斷性決定了其強勢地位,供應商不得不硬着頭皮去付費。“硬着頭皮”的後果是:小企業承受不了被迫退出超市,一些質優價廉的小商品隨之退出,流通鏈條在此斷裂;而一些生產企業因爲成本擡高,利潤降低,經營困難,爲了獲得利潤偷工減料,以致產品質量受損。
更讓人吃不消的是,超市收取的費用最終轉嫁給消費者,助推物價上漲。當前的通脹壓力很大,較高的流通費用提高了商品的最終銷售價格,增加了普通消費者的生活支出。因此,規範超市的服務收費已是涉及民生的一個重要問題。
不錯,超市運行也要成本支出,但如何收費纔算合理?有觀點認爲,規定超市只能收取單一的返利費用,按照商品銷售額計算,便於超市與供應商對賬、結算。同時,收費方式要以合同約定———由超市制作的格式合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超市不得在合同之外再向供應商收取額外費用,工商部門對其中的“霸王條款”應作出處理。
爲此,市商務委已會同市工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研究制定統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零售商向供應商收費行爲。
種種“規範”就從知名大超市開始。今年以來,本市已在幾家知名大型超市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但業內一種普遍的觀點則認爲,超市的入場“高門檻”,根源還在於落後的經營方式。降低門檻,不僅在於杜絕對供應商的亂收費,更在於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建章立制,逐步轉變經營方式,促進零售商與供應商和諧共贏,讓利於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