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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張先生經營的某科技公司,委託某快遞公司,將一塊價值2.5萬元的控制面板快遞至外地,並支付了運費70元。然而,這單快遞卻在途中丟失。張先生找到快遞公司索賠,然而快遞公司表示,由於張先生未選擇保價服務,因此只能在快遞費的5倍範圍內賠償,其他損失屬於免責範圍。無奈之下,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後判令快遞公司賠償科技公司2.5萬餘元。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指出,本案中,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其印刷顯示出的文字、符號、字體等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無明顯區別,不易辨認,應認定快遞公司未盡到合理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由此,快遞公司不能免責。此外,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快遞的貨物是價值2.5萬元的控制面板。因此,快遞公司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