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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沈義
李明的人生經歷很複雜。1989年,30歲的他就因爲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三年;1998年,他又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滿釋放後不久,他又開始用吸毒這種方式麻醉自己。由於沒有生活來源,他開始以販養吸。
2012年7月,一名吸毒人員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檢舉了李明。兩天後,警察當場抓獲正販賣毒品的李明。在抓捕現場,李明不但抗拒抓捕,也否認從他身上搜到的東西是他自己的,接受訊問時也拒絕承認犯罪事實,着實讓辦案人員傷透了腦筋。
7月18日,公安機關以李明涉嫌販賣毒品罪向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這個案件分給我承辦,在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後,我決定到看守所看看這個“頑固”的人。
看守所裏,一名頭髮花白的“老頭”被帶進了訊問室。
“報告!”“進來!”“你叫什麼名字?”“李明。”“請坐下!”
李明坐下後,面對我的提問,不僅沒有表現出之前的敵對態度,而且還對其販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且連販毒的細節都如實交代,並對自己之前拒不認罪的行爲作出瞭解釋和說明。訊問前,我本來已經做好了他不認罪的思想準備,還列了很詳細的訊問提綱,卻沒想到他這麼快就認罪了。
在被問及爲何對公安機關的訊問拒不配合時,李明答道:“以前訊問的人一點都不尊重我,他們瞧不起人!”
一句“不尊重”,道出了犯罪嫌疑人作爲人所渴望得到且理應得到的起碼的人格尊重。我的一個“請”字,讓原本拒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低下了倔強的頭。
就這樣,一個“請”字體現出一種尊重,也讓一件棘手的案子迎刃而解。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