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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鋒邢東偉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橫路華宇大廈外牆脫落砸死人案一審宣判。美蘭法院判決銀行、物業公司和76名業主共同擔責,賠償家屬39萬餘元,其中76戶業主承擔80%(總計31萬元)的賠償。
2010年7月30日下午,陳某駕車到位於海口市海府一橫路華宇大廈一樓的中國建設銀行美舍河支行辦理業務,突然華宇大廈13至14樓之間的外牆牆體石片脫落,將車內的陳某當場砸死。事後,陳某家屬將銀行、物業公司和衆多業主一起告上法庭。
庭審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其作爲物業服務企業,對相關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等,必須有業主方的授權委託或者與業主方書面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相關服務內容。而對事故中脫落外牆等大廈共有部分的維護管理沒有得到業主具體明確的委託,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辯稱,該案的侵權行爲發生地是離銀行營業場所以外的三米處,是市政公共規劃的道路,不在該支行承擔的安全保障範圍內,該支行對經營場所以外發生的事故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其中一位業主王某則辯稱,開發商作爲建房者對牆體脫落應承擔相應責任。而物業公司若提前發現外牆有問題,並通知業主繳費維修則不會發生這種損害後果,但是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應由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外,死者是去建行辦理業務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美蘭法院審理後判決:銀行、物管、業主共同賠償家屬39萬餘元,其中華宇大廈的所有人全體76戶和使用人建設銀行應按各自房屋的建築面積所佔總面積的比例,承擔總損失額的80%,物業作爲管理人,應承擔總損失額的20%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還對車輛受損情況,判決上述被告賠償車主損失4萬餘元。
法院判決後,引起不少市民質疑,別人房子的牆體脫落,爲何其他業主也要賠?開發商蓋的房子,爲何不找開發商?物業公司是管理單位,爲何只承擔20%的賠償責任?作爲海南第一宗宣判的外牆脫落案,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對此,辦理此案的法官吳思指出,事故發生後,海口市政府已經責令房管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表明,華宇大廈建成後通過合格驗收,不存在建築質量問題。
有業主認爲,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的管理者,應該首先預見外牆存在的安全隱患並予以維修,物業公司有維護小區安全的責任,沒有發現和處理,出了事故就該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業主不該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海南省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認爲,全體業主承擔責任沒錯。普通的侵權行爲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但對於如高空墜物之類的特殊侵權行爲,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諸如此類的特殊侵權行爲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平衡致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大廈外牆屬於整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須共同承擔維護牆體的義務,本案確認全體業主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