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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劉麗2011年7月,周某與馬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兒子由馬某撫養,周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300元。後因周某未按約定支付撫養費,馬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未開始,周某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今年5月,法院判決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該判決生效後,周某再到馬某處探望孩子時,依然遭到了馬某的拒絕。周某爲此訴至法院。近日,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表示,周某有權探望孩子,馬某有協助周某探望孩子的義務,不能因爲周某未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二者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父母在行使探望權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但也不能剝奪探望權,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探望權還可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