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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申婷2011年7月4日,伴隨着一聲響亮的啼哭,一個新生命在醫院呱呱落地,謝某夫婦欣喜若狂。然而,次日餵奶後,嬰兒呼吸困難、面色發紫。醫院對嬰兒實施了簡單的搶救,並將其轉院救治。當日11時,嬰兒的心跳停止了跳動。
爲了討個說法,謝某夫婦將醫院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醫院對此辯稱,由於親屬餵奶不當纔會導致新生兒窒息。
法院一審判決謝某夫婦自擔40%的損失,醫院承擔60%的責任,醫院賠償謝某夫婦17萬餘元。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院方處理不當負主責
新生兒嗆奶並不必然導致死亡結果,主要看接生醫院在搶救的前20分鐘是否採取了正確、及時的搶救措施。二審承辦法官鄧穎分析,遇到上述情況時,醫院應採取拍打新生兒背部、用電動吸引管等措施清理其呼吸道,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根據過錯程度醫院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外,嬰兒父母應具備照顧新生兒生活的基本常識。在新生兒出現異常狀況後,其父母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因此對新生兒的死亡也具有一定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