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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屠宰場和菜市場回收豬內臟、豬肥膘等豬下腳料,江蘇省如皋市兩名男子在無衛生、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內,採用油煮油的方式煉製豬油,不到兩年時間內,非法銷售近百噸,涉案金額達63萬餘元。
8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3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
衛生條件極差原料是豬下水
據被告人陳某供述,其一般凌晨3點左右到暫住地附近的永興屠宰場,以最高每斤2.4元的價格向一些經營戶收購豬內臟、豬肥膘和豬肚裏的水油等豬下腳料,到早上六七點鐘每次能收到兩百多斤。而被告人蔣某因爲腿腳不便,一般固定向做收購大腸生意的李某回收大腸油。據李某說,他專門賣給蔣某,每天有五六十斤到七八十斤,那些腸油人不能吃。有時候,陳某和蔣某兩人也到附近的菜市場等地收購零碎的肥豬肉、豬皮等下腳料來熬油。
陳某和蔣某將回收來的豬下腳料用自來水沖洗一下後,就放到盛有底油的大鐵鍋裏煮,煮好以後,裝到綠漆桶裏。兩人將煉製好的豬油做好標記後共同存放於唐閘街道河西路的一間倉庫內,達到一定數量後,專門會有人來運。
主要銷往江西一般用來炒菜
煉製好的豬油由被告人陳某負責聯繫,主要通過通州區張芝山鎮聶某的物流公司運往江西省萬載縣,銷售給萬載縣名優特大市場的個體人員潘某、楊某、魏某三人,再由他們批發零售供人食用。
法院審理查明,僅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兩被告人先後以2.6元至4.2元不等的價格向潘某等人銷售豬油29次,蔣某單獨向魏某銷售豬油1次,共銷售400多桶90多噸。潘某等人收到豬油後,將貨款打至聶某賬戶,聶某扣除每桶5元錢的手續費後,將貨款打至陳某賬戶,陳某再按蔣某生產豬油的數量,將貨款交給蔣某。被告人陳某銷售金額爲63萬餘元,其中陳某幫助蔣某銷售21萬餘元,蔣某單獨銷售8600元。
兩被告人認罪懇求從輕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兩被告人都當庭認罪,並且都懇求法院能夠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蔣某違反國家標準,採用豬內臟等豬下腳料生產銷售食用豬油,已經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告人陳某幫助蔣某銷售的部分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銷售的數額處罰,被告人陳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兩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危害後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
“地溝油主要是使用廢棄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煉出的油,在煉製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如果將這種地溝油作爲化工原料使用並無不當,但用地溝油加工的食品,繫有毒、有害食品,長期食用會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該案承辦法官王馮介紹說,“常見的地溝油可分爲四類:一是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丙谷胺、酒樓的剩飯剩菜(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而成;二是用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提煉的油,以及生產烤雞、烤鴨等過程中產生的油;三是油炸食品反覆使用超過一定次數的油;四是從油炸食品下腳料等其他廢棄物中加工提煉的油。”
“採用豬內臟、豬肥膘等豬下腳料煉製的地溝油酸價明顯超標,長期食用酸敗油脂會引起頭暈、腹瀉、噁心嘔吐等症狀,導致人體必需的脂肪酸、維生素A、D及E的缺乏,引發人體衰老、腫瘤、心血管病等疾病,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王馮說,“被告人爲了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將生產的地溝油銷往江西市場,並由當地商販再次批發零售供人食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本案兩名被告人在無衛生、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內,採用油煮油的方式煉製豬油亦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王馮介紹說。同時,他認爲,銷售地溝油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進行處罰。王馮強調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行爲犯,不必要求危害後果的出現,但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應按結果加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