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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人眼裡,立案監督就是挑刺找毛病,辦案中不免得罪人。符關優卻始終認為:『立案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明知得罪人也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這樣纔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1992年12月,符關優離開部隊,邁進了海南省昌江縣檢察院的大門。近20年裡,他從一名普通的書記員一直乾到了副檢察長的位置。身份變了,但他剛直的性格和雷厲風行的作風卻沒有變。
2007年初,分管偵監工作的符關優了解到,昌江縣有數十輛摩托車被盜,公安機關卻沒有對此立案。於是,符關優帶領乾警走訪轄區派出所,加大立案監督力度。很快,公安機關就立案40件。
打那以後,符關優創新思路,改變過去被動監督的模式,堅持主動監督,並提出每年4月開展一次『立案監督月』活動、每年10月開展立案監督跟蹤回訪工作的建議,被院黨組采納。
從2008年開始,在每年4月舉行的『立案監督月』活動中,符關優都會帶隊深入到全縣18個鄉鎮的派出所,詳細了解刑事案件的發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對有案不立、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現象進行了嚴格監督。
如何對公安機關不當立而立的案件依法實施監督?符關優的做法是,審查批捕每一起案件,都要用犯罪構成的4個要件嚴格比對、細致排查、反復推敲,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及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慎重決定批捕或不予批捕。
2010年9月17日,昌江縣公安局向該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涉嫌尋釁滋事的王某。恰在此時,王某家人帶著一肚子的委屈到該院控申部門反映,王某只是打碎了公安崗亭的一小塊玻璃就被公安局抓走了。控申部門很快將情況反饋到偵查監督科。
偵查監督科乾警將情況向符關優匯報後,他詳細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和偵監乾警一同進行了研究探討,發現王某是因對該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不滿而將公安崗亭窗戶玻璃打碎的,損壞財物數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准。於是,符關優當即要求偵監科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向昌江縣公安局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
對當立不立的案子善於監督,對不當立而立的案子敢於監督。在符關優的帶領下,昌江縣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工作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2007年以來,該院共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104份,監督公安機關立案75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29件;2009年以來,共監督辦理公安機關不當立案5件8人,維護了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消除了社會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