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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張某和李某是吸毒時候認識的朋友。李某託張某幫其買點冰毒。
某日,張某和上家聯繫好後,開車帶着李某一起去購買冰毒,到了目的地之後,張某單獨下車與上家交易,回到車上,張某把購買到的10克冰毒交給李某,並告訴李某,價格是每克400元,於是李某當場交給張某4000元現金。
後李某因販賣毒品被抓獲,其歸案後檢舉曾從張某處購買過10克冰毒。張某歸案後承認曾幫助李某購買冰毒10克,但供述自己沒有加價,同時也並不知道李某購買毒品用於販賣,以爲其購買毒品用於吸食。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張某的行爲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張某從上家買來毒品賣給李某,張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第二種意見認爲,張某幫助李某代購毒品,在客觀上持有毒品,且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應該認定張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種意見認爲,張某幫助李某代購毒品,沒有加價,不能認定販賣毒品,張某不構成犯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如果認定張某構成販賣毒品罪,那麼要求張某具有販賣的故意和行爲。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幫助李某從上家那裏購買毒品從中賺取差價,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對李某購買毒品是用來販賣具有主觀明知,所以,不能認定張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第一種意見不能成立。
筆者認爲張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有兩點:
第一,根據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如果行爲人不以牟利爲目的,爲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第二,從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來看,其是一種補漏之罪。立法目的主要是爲了防止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犯罪有關的人,僅僅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而逃避處罰。由於毒品犯罪的隱祕性,司法機關又難以確切查證,如果所有的代購者都不如實提供上家信息且都以沒有加價和僅僅爲吸食者代購爲由爲自己辯護,從而因此免受法律的追究,這將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宗旨相背離。因此,筆者認爲,張某幫助購買毒品的行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作者單位:江蘇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