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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深圳特區文明行爲促進條例(草案)》日前首次接受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規定市民10類不文明行爲將被罰款。由於在調研過程中人們普遍反映城管沒有人身方面的強制權力,執法時受限很大,因此條例規定,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或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比如設立城管警察(據8月29日《南方日報》)。
網友晏揚: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還是警察?這是必須首先搞清楚的問題,因爲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從“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或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來看,深圳市擬設立的城管警察,似乎是受公安部門協助的城管。由於有公安部門的協助,城管警察獲得了比城管更多、更大的執法權,可以行使警察的部分職權。
若如此,城管警察將是一個讓人擔憂的職業。原因在於,它既擁有警察的職權,可以對公民採取諸多強制措施,同時又不是真正意義的警察,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約束,甚至於,城管中還有很多“臨時工”,連黨紀政紀的約束都沒有。權力很大而約束很小,這樣的權力隨時可能被濫用。而且,讓城管擁有警察的職權,相當於警察把執法權“外包”給城管,說不定城管繼而將之又“轉包”給企業乃至社會閒雜人等,執法權層層“轉包”必將後患無窮。
實際上,如果將城管警察定位爲“履行城市管理職能的警察”,那麼設立城管警察或是一個積極而正確的改革方向。其實,很多國家並沒有城管這樣的執法隊伍,其城市管理執法統一由警察負責,深圳市不如借《深圳特區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即將實施之機,將城市管理執法權收歸警方所有,在擴充警力的同時逐步取消城管,這既是人們的普遍呼聲,也是有益的改革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