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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關於涉罪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規定,因其尚處探索階段,爲了能夠在實踐中順利開展,筆者建議,可以完善以下三項配套機制。
第一,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封存制度。筆者建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封存制度可依託訴訟案卷檔案室,開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封存專櫃,設專人管理,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封存,今後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結後,案件檔案立即封存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若需依法進行查詢的,相關單位應簽訂犯罪記錄信息保密書,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隱私權。同時可在檢察機關電子案卷查詢系統開闢專項電子數據庫,儲存涉罪未成年人電子記錄檔案,並由訴訟案卷管理員專門錄入。
第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規範。修改後刑訴法第271條關於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從立法意圖上分析,該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規範。筆者認爲,對於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建立意見諮詢制度,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前,通過向當地公安機關、被害人及當地基層組織發出意見諮詢函。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附條件不起訴規定的提呈檢委會作不起訴決定。建立附條件不起訴涉罪未成年人監督考察機制,對於准予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發出《檢察告知書》,告知其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監督規定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同時檢察機關可加強與當地基層組織聯繫,定期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驗期表現,督促涉罪未成年人監護人加強管教,配合完成涉罪未成年人考驗期監督。
第三,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訊機制。審訊工作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往往會給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甚至產生心理障礙,爲了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爲需要建立相關人性化審訊機制,在審訊前應充分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並充分考慮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訊問時有辯護律師的應充分聽取律師意見,沒有辯護律師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相關權利,在訊問時可由一名女性檢察官到場進行訊問。同時要求檢察人員具備未成年人心理學相關專業知識,關注涉罪未成年人心理,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預期目的。(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