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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忠安)記者從證監會網站獲悉,近日就修訂《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下簡稱《準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證券公司高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三年。
證監會表示,爲了推動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我會於2003年12月15日頒佈的《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需要,需要適當調整、充實。
記者對比新舊規則,市場比較關心的是券商董事會制衡、高管績效薪酬延期和向股東會提案門檻降低。
在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方面,證監會表示,要建立績效薪酬與風險掛鉤的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內,發現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重大風險的,公司應止付相應期限內未發放部分。
另外,根據《公司法》規定,新《準則》相應可以將股東會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股東的持股比例也由5%降低爲3%,並借鑑相關法規,將股東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股東的持股比例規定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