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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索賠64萬隻獲賠9萬多患者上訴被維持原判
本報訊(記者邱偉通訊員施成微)認爲診療行爲存在過錯,導致腎被切除,患者袁先生將某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袁先生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醫院支付袁先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3萬餘元的判決。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十餘年,加重2年”入住醫院治療。經相關檢查後,醫院認爲袁先生不適合手術搭橋。後袁先生轉入泌尿外科,當月24日,醫院行腹腔鏡下腎囊腫去頂減壓術,術中因出血難以控制,在術中行患腎切除術,袁先生於2010年5月14日出院。
2010年1月,袁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醫院醫務人員嚴重違反醫療操作規程,敷衍了事。醫院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爲嚴重侵害了自己人身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給自己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9萬餘元。
醫院辯稱,考慮袁先生患銀屑病,造成雙下肢靜脈條件較差,不宜行外科手術治療冠心病,遂於11月16日將袁先生轉入泌尿外科治療腎囊腫。經術前準備及患方簽字同意後,於2009年11月24日行腹腔鏡下腎囊腫去頂減壓術。術中發現囊腔內囊壁非常薄,有血滲出,腹腔鏡下無法完整全面檢查囊腔各壁情況,並且採用血管縫扎、補片、生物蛋白膠、止血紗布壓迫等均止血無效,考慮患者嚴重冠心病、延長手術時間風險過大、患者對側腎功能正常,遂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經患方簽字同意後行患腎切除術,手術順利,患腎送病理,病理結果確診爲腎錯構瘤完全囊性變。術後患者病情平穩、恢復良好,經科室會診、討論患者符合出院條件,遂於2009年12月18日向其發出出院通知單,但患者拒絕出院。
醫院指出,腎錯構瘤完全囊性變爲極罕見病例,目前國內報道僅兩例,國外報道也僅十餘例,術前無法明確診斷,均爲術後病理證實。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爲沒有違反醫學診療常規,手術治療均有明確的適應症和必要性,並且手術治療成功,袁先生沒有因醫療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害後果。醫院進行的手術完全有適用症,沒有禁忌症,並且進行了充分的告知,有對方的簽字。
一審法院審理中,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醫院在對袁先生診療過程中存在準備不充分,風險評估不足,導致手術中操作不當等過錯並與袁先生左腎被切除存在因果關係,醫院應根據其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醫院支付袁先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3萬餘元的判決,袁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認爲醫院在對袁先生的診療過程中,由於準備不充分,風險評估不足,手術操作不當,致使袁先生左腎被切除,醫方的責任程度考慮爲D級(理論係數值50%),醫院應按照此責任比例及袁先生的傷殘等級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項目及具體數額,一審法院的處理並無不當。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