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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超過20公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被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上牌、上路還要考駕照、上保險? ”9月1日,新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正式實施,其中對於摩托車的定義引起了媒體的上述解讀。
對此,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祕書長郭建榮表示,超標電動自行車被納入機動車管理的說法是一種誤解。而記者也瞭解到,目前《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正在實施修訂,將有望出臺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限期淘汰的具體措施。
未將超標電動車定性爲機動車
去年3月,國家四部委曾聯合發文,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時速高於20公里、車重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今年3月,本市已禁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並開展了爲期三個月的專項整治。不過,仍然在本市上路行駛的存量超標電動自行車數量依然可觀,對這些車輛如何限期淘汰一直未有定論。
9月1日,新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前後,就有媒體報道稱,超標電動自行車將被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而其依據則來自新規中對於摩托車的定義。
該定義採用了排除法描述,其中這樣寫到: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爲摩托車,但其中並不包括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
因此,不少報道得出了超過時速20公里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被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並衍生出超標車上路還需要考駕照、上保險的結論。對此,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祕書長郭建榮認爲,該技術條件的用意只是爲摩托車下定義,並非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爲機動車,也並未重新定義電動自行車的超標標準。
新國標提高時速標準幾無可能
記者近日也從多個渠道瞭解到,超標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兩項新規——新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和本市新版非機動車道路管理辦法正在加緊修訂。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官網的一則報道稱,8月14日,該委員會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座談會,討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兩項國家標準之間的關係。該報道稱,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等參會代表認爲,現行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1999年版)國家標準應儘快修訂完善,新標準的修訂應適應產業發展的新形勢,不受限於《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現有國家標準相關條款的規定。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總工程師徐道行曾撰文指出,由於新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現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採取了無縫銜接,在車速指標上沒有任何讓步。因此,修訂中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想提高車輛時速指標的可能性已經幾乎沒有。而此前,行業內對於電動自行車新標準中提高車輛現有20公里時速,放寬達標車門檻曾寄予厚望。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祕書長郭建榮認爲,雖然來自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報道中提到《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將不受限於《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但新標準對於車輛時速的規定估計還是難以突破每小時20公里的現行標準。
《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修訂中
8月底,《上海非機動車道路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座談會召開,市交警部門約請上海電動自行車行業部分企業家,聽取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意見,並研究上海在用無牌無證、外地牌照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數量、使用年限等情況。上海自行車行業協會官網的一則報道透露了上述信息。
記者從參會人士處瞭解到,目前實施的《上海非機動車道路管理辦法》爲2001年制定,其中並未包含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內容,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上路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無法可依。而正在修訂中的《上海非機動車道路管理辦法》,將加入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定。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祕書長郭建榮表示,新的管理辦法將對持外地牌照等存量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控,採取措施限期淘汰超標車。而這些措施也符合國務院7月發佈的《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該意見中專門強調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監管,其中要求修訂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的國家強制標準,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並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逐步解決在用的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問題。(來源:新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