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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法制
去年底,趙先生銀行卡內的12萬巨款在深圳羅湖被盜刷,他為此與銀行對簿公堂。銀行卻提出趙先生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且有詐騙嫌疑。該案經過蓬江區法院一審、江門市中院二審,近日最終塵埃落定,市中院維持了蓬江法院的一審判決,終審認定銀行未能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判決銀行全額賠償趙先生12萬元經濟損失。
據趙先生在法庭上講述,2011年7月,他在江門市某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平安借記卡,並開通了短信通知服務。同年12月8日上午,趙先生在自動櫃員機取了3000元,當時卡內的餘額是123402元,但下午就收到銀行短信通知稱,13時53分該卡支出122712元,當前餘額是690元。趙先生於是在15時39分報警,隨即於15時45分向銀行查詢。經銀行查實,這筆款確實是在上述時間點被人在深圳羅湖一珠寶中心消費交易。
趙先生認為,自己卡不離身,妥善保管,密碼也從未丟失,並且沒有離開過開戶行江門地區,可卡內的12萬元卻無端端被他人盜取消費,這說明銀行的系統出現問題。事故發生之後,銀行也沒有給他作出明確答復及協調,他只能上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122712元,並支付其誤工費4500元。
銀行則對趙先生的說法提出了強烈的質疑,認為趙先生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多次將該卡交給其兒子使用,使得銀行卡被盜取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趙先生無法證實本案資金被刷取是通過假的銀行卡進行,不能排除趙先生與第三者串通詐騙的嫌疑,需經公安機關偵查纔能作出結論。此外,珠寶中心在使用POS機過程中沒有嚴格履行職責,致使趙先生款項被他人非法劃轉,應賠償趙先生的損失,法院應依法追加珠寶中心為本案被告。
蓬江區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和兒子相互間使用銀行卡的行為,應均視為趙先生授權的行為。但銀行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先生或趙先生的兒子泄露銀行密碼或未盡到妥善保管的責任。最後,法院認定趙先生銀行卡內的資金是被假卡POS消費。此外,法院還認為,銀行卡的款項被劃走後,趙先生和銀行都有向公安部門報案,但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先生或其授權使用該卡的兒子與本案有直接關聯,在公安部門尚未查實趙先生或其兒子存在刑事犯罪行為的情形下,公安部門待查的犯罪行為與本案的銀行卡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因此對銀行要求移送公安機關或中止審理的請求,法院不予采納。陶然黃海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