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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一直以來,中國的網絡管理政策一直遭受一些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的無端指責。但綜觀世界各國的網絡監管政策,沒有哪一個國家對互聯網允許絕對的自由。事實上,互聯網的無限制自由從來都不存在。隨着網絡犯罪和利用網絡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日益猖獗,各國對互聯網的監管日益嚴密。本版特推出各國網絡監管立法調查系列文章,探尋各國對互聯網的管控之道
新加坡在互聯網監管上進行了頗具成效的探索,並逐步建立了一套極具特色的“疏堵兼顧”的互聯網監管體制:一方面,通過建立全面並且嚴格的法律制度實現了對互聯網的有效監管;另一方面,通過道德宣傳等柔性政策調整、疏導互聯網監管的力度,既保證公衆表達自由的權利,也保障了互聯網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賀炯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如何建立合理而有效的互聯網監管體制成爲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作爲亞洲最成功的政體與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新加坡進行了頗具成效的探索,並逐步建立了一套極具特色的“疏堵兼顧”的互聯網監管體制:一方面,通過建立全面並且嚴格的法律制度實現了對互聯網的有效監管;另一方面,通過道德宣傳等柔性政策調整、疏導互聯網監管的力度,既保證公衆表達自由的權利,也保障了新加坡在電子商務、新媒體等互聯網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在對互聯網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新加坡通過建立全面並且嚴格的法律制度,有效堵截了有害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播。新加坡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國家,社會秩序比較脆弱,歷史上曾數次發生過由於媒體宣傳不當而引發的大規模種族與宗教衝突。因此早在互聯網出現之前,新加坡就通過立法實現了對書報、廣播、影視等傳統媒體的嚴格監管,從而降低了社會成本風險。正如前總理李光耀指出的:“媒體享有出版自由,但是這種出版自由必須服從於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爲國家服務。”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這種嚴格監管的模式被順理成章地延伸到互聯網環境中。現階段,新加坡並未制定獨立的《新聞法》來監管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媒體,而是將有關互聯網監管的條文植入到其他的法律法規中,包括宏觀層面的《刑法》、《內部安全法》、《煽動法》以及具體操作層面的《廣播法》、《網絡行爲法》、《不良出版物法》、《濫用計算機法》等。與制定單一的法律法規來監管互聯網相比,這一立法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在涵蓋與互聯網有關的絕大多數行爲的前提下實現對互聯網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
新加坡互聯網監管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部分:首先,確定了互聯網監管的重點領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新加坡對互聯網監管的具體內容包括違反道德標準以及政治標準的內容。道德方面,禁止互聯網傳播淫穢色情以及宣揚極端暴力的內容,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暴力內容。政治方面,禁止互聯網宣傳原教旨主義、大民族主義等挑撥社會衝突、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內容;同時禁止攻擊新加坡政府或其領導人等危害政局穩定的內容;其次,確定了新加坡互聯網監管的兩項具體措施。第一項措施是許可和註冊登記制度。該制度要求所有在新加坡從事網絡服務的機構都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依法向負責互聯網事務的新加坡傳媒發展局進行登記;在註冊登記時,該機構須承諾封鎖違反道德及政治標準的內容。該措施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公衆、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第二項措施是嚴格的審查制度。由政府信息與藝術部下設的檢查署依法負責對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有違反道德及政治標準的內容,檢查署將通知相關網絡服務機構將該信息進行過濾,並追究責任。
在建立全面並且嚴格的法律制度,實現對互聯網有效監管的同時,新加坡政府也意識到互聯網監管與公民表達自由權利的矛盾以及監管對發展信息環境建設、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和新媒體產業的消極影響。所以,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政府通過道德宣傳等柔性政策對互聯網監管的力度進行調整、疏導,尤其是以下三點措施值得研究。
第一,政府邀請公衆參與制定互聯網監管法規與政策。新加坡成立了由電信業、網絡服務機構、普通民衆代表組成的非官方“新媒體諮詢理事會”,其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新媒體對既有相關法規的挑戰、將民間關於網絡監管的意見反饋給政府、並向政府提供處理的建議。政府充分尊重理事會的工作成果,並將之納入到制定相關法規與政策的考量中,從而調和了互聯網監管帶來的矛盾。
第二,政府在具體執行互聯網監管的過程中體現了靈活性。例如,在對互聯網上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時,檢查署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方式:對進入家庭信息的審查要嚴於對進入公司企業信息的審查;針對青年人的信息利用嚴於對成年人的信息利用;對公共消費信息的檢查嚴於對個人消費信息的檢查;對僅用於藝術、教育等資料的檢查則較爲寬鬆。通過這種方式,既提高了互聯網監管的效率,也降低了互聯網監管對相關產業的消極影響。
第三,政府通過道德宣傳向公衆宣傳“國家至上,社會爲先;家庭爲根,社會爲本;社會關懷,尊重個人;協商共識,避免衝突;種族和諧,宗教寬容”的共同價值觀;通過向公衆介紹歷史上曾發生過的由於媒體宣傳不當而引發的大規模衝突,使公衆理解政府在均衡公共道德價值觀與表達自由權利之間的價值取向,從而有效地降低了公衆對互聯網監管的牴觸情緒,提高了互聯網監管的實際效果。
綜上所述,作爲一個發達國家,新加坡雖然在政治、經濟方面與我國存在着巨大的差異,但是在對儒家文化的傳承上與我國相似。本文介紹的“疏堵兼顧”的互聯網監管體制正體現了儒家“張弛有度、寬以濟猛”的治國思想。在通過全面並且嚴格的法律制度實現互聯網監管的同時,政府輔以柔性政策調整監管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監管帶來的負面效應,最終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這一成功經驗將對我國按照自身國情制訂互聯網監管模式有着重要的參考價值。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