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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後懷孕生子,在起訴賠償的過程中,要求將兒子的撫養費也計算在賠償款內。近日,新會法院審結的一宗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最後法院審理認爲,莫某的兒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屬於莫某在遭受人身損害時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對這一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據介紹,2009年7月19日,被告林某駕駛小型客車行至會城東慶北路悅洋街路口路段時,由於駕駛不當撞向橫過道路的莫某,造成莫某受傷。新會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被告林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莫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後,莫某被送醫院住院治療。治癒後,2011年10月18日莫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爲X級傷殘。莫某據此起訴要求林某、陳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後續醫療費、司法鑑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含懷孕後生育的兒子的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莫某的兒子扶養費的賠償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莫某的兒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屬於莫某在遭受人身損害時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故對莫某主張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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