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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糾紛終結這三大功能,是現代法治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對司法的最根本的要求。可以說,如果司法機關有相應的能力和權威切實有效地發揮這三大功能,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就實現了。我們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推動者
□周玉華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保障法律的實施,建設法治國家,需要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好三大功能。
權利救濟功能
保障權利是法治的精髓。立法分配權利,執法落實權利,司法救濟權利。救濟是關鍵性的,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司法救濟的保障,任何權利都會形同虛設。
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維護人民權益,是黨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黨的事業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維護人民權益,憲法和法律又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黨和國家高度關注民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生存問題、合法權利安全問題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包括:人身生命健康的安全、私人資源和財產的安全、生產經營的安全、工作職位的安全和家庭的安全等。這些合法權利的安全,涉及社會各個階層的所有人員,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
從我國的現實來看,目前仍處於違法犯罪多發、社會矛盾凸顯的一個時期,權利的安全越來越成為人們最懮慮的事情,不僅關系民生,而且也直接關系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人們沒有安全感,或對未來缺乏信心,就不可能竭盡全力地從事經營、擴大再生產,而寧願把財富揮霍掉或者轉移到國外。只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司法的權利救濟功能,使人們確信自己的權利是安全的,受到侵害也一定會得到補償救濟,人們纔能安居樂業,纔會有努力工作、生產經營、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人民法院在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都要把保護救濟權利作為最重要的價值取向,進一步強化權利保護意識,加大權利救濟力度,確保合法權利的安全。
公權制約功能
權力制約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在通常情況下,公共權力的不當行使,對法治的破壞、對權利的侵害會遠遠大於個人和其他一般社會組織的行為。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有多種手段和方式,其中,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對於確保公共權力的合法、正當行使,確保法律和法規的嚴格正確執行,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與專橫,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人民法院應當增強監督制約意識,充分發揮司法功能,對公共權力的行使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制約。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告就理,妥善解決。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凡涉及公共權力的案件都要公正公平地對待,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嚴格依法追究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用權、以權謀私、瀆職侵權的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對公共權力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制約,能夠從根本上維護黨和政府的執政、行政權威。違法不當的權力行為在總體上只是少數。對這些行為的及時糾正、嚴格追究處理,能夠使人們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更加自覺地守法擁政,大量正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纔能順利進行。我們要處理好監督制約和支持配合的關系,既要實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又要注重互相配合支持,保障公共權力的正當、高效運行,不斷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更好地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維護黨的執政地位。
糾紛終結功能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化解矛盾。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的最佳途徑』。一個社會需要法院,就是因為法院可以把解決復雜社會矛盾的過程技術化、程序化、法律化,能夠以較小的成本緩衝、化解社會的矛盾衝突,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各類糾紛、爭議如果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或不便解決時,都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裁決。司法應當成為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各類糾紛爭議的最後防線,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就應當終結,不然就會沒完沒了,生活秩序、生產經營秩序就沒法穩定,社會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亂無序狀態,至少會大量地增加解決矛盾糾紛的成本。
各級法院都要充分認識自己的這一重大職責,把化解矛盾、終結糾紛作為一條主線,貫穿於審判、執行工作的各個環節,凡是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要盡最大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不要再重新推向社會。
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糾紛終結這三大功能,是現代法治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對司法的最根本的要求。可以說,如果司法機關有相應的能力和權威切實有效地發揮這三大功能,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就實現了。實現這個目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我們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積極促進這一目標的實現,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推動者。
(本文為《法律體系形成與法院職能作用》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