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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郭彪)男子莊明祥用兩份僞造的“蘋果”商標註冊證明,與他人搞合作生產,自己以註冊商標入股,除了能得到品牌管理費外,還佔有10%的純利潤分紅。由於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莊明祥在一審中被寶安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寶安區檢察院認爲,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定性錯誤,不屬於民事欺詐,應當定性爲合同詐騙,提起抗訴。昨日,這起僞造“蘋果”註冊商標案在深圳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指控??僞造“蘋果”商標進行詐騙
被告人莊明祥,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根據檢方指控,被告人莊明祥於2007年底經他人介紹認識了現爲邁科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許某,莊明祥聲稱其擁有美國蘋果集團在中國大陸註冊的第3001383號和第1662089號商標的合法使用權,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可提供該商標與許某合作開發電子產品。雙方經過洽談,於2008年1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莊明祥以第3001383號、第1662089號註冊商標作爲投資方式入股,除逐年收取商標品牌管理費外,還佔有10%的純利潤分紅股。合作協議簽訂後,2008年7月28日,莊明祥收取了許某第一年的品牌管理費50萬元。雙方合作的產品爲DVD、多媒體音箱、迷你音箱和電磁爐。
經檢方覈實,莊明祥提供的兩個商標註冊所有權人爲蘋果(中國)有限公司,該公司證明從未授權許可莊明祥使用以上兩份註冊商標,且莊明祥所提供的商標註冊證系僞造而成。
許某發現被騙後於2009年9月報案,2010年3月,莊明祥在南京被警方抓獲歸案。
檢方認爲,莊明祥的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
被告人??商標使用權也是買來的,不知其真僞
對於檢方的指控,莊明祥說:“我當時是以‘美國五星蘋果集團有限公司’的名字簽訂合同的,但在協議上寫漏了兩個字,寫成‘美國蘋果集團’。”
莊明祥還否認了合同詐騙罪,辯稱自己的這兩份商標使用權也是從另一人沈某手上買來的,且向對方支付了使用費,自己對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並未查詢真僞,對與被害人許某籤合同時認爲該兩份商標註冊證是真實、合法的。
法院??被告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經法院覈實,莊明祥提供的兩份商標註冊證系僞造,均爲五星蘋果圖形加“AEMAPE”英文字母的組合商標。註冊人均爲美國蘋果集團。而簽約時,莊明祥提供的一份美國五星蘋果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外文授權證明,被查出這個所謂的“美國五星蘋果集團有限公司”是由莊明祥和其妻子註冊的。
一審寶安區法院認爲,被告人莊明祥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蘋果(中國)有限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經查,被告人與被害人合作設立MP3事業部,投入資金,並一直經營到該MP3事業部倒閉,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將資金用來買車、買房。因此,法院認爲即使被告人主觀上有民事欺詐的意圖,也不宜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莊明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檢方??應當定性爲合同詐騙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爲,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定性錯誤,提起抗訴。昨日,該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莊明祥出庭受審。莊明祥的家屬數人到庭旁聽。
檢方認爲,該案不屬於民事欺詐,應當定性爲合同詐騙。莊明祥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明知是僞造商標註冊證的情況下,使用僞造的商標註冊證與被害人進行合作,實際騙取被害人支付了50萬元的品牌管理費,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並已經構成犯罪即遂。被告人在完全取得對該筆資金的控制權之後,即使經營MP3事業部,是其自身對贓款的處分,其目的是將贓款用於投資以及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至於其是否最終獲利,是經營的風險問題。對於被騙資金的用途,並不能改變被告人前期合同詐騙行爲的性質,不能據此推定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